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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廳),北京市等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和兩控區內地級城市環境保護局:
按照《關於印發全國地表水環境容量和大氣環境容量核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環發〔2003〕141號)和《關於加強環境容量測算工作的通知》(環辦〔2003〕116號)的要求,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和兩控區內城市應在2004年7月前完成大氣環境容量測算工作。我局將於2004年7月、8月、9月分別對東部地區、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省市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的大氣環境容量測算工作進行審核,2004年底對兩控區內地級城市的大氣環境容量核定工作進行審核。
為此,我局組織編制了《城市大氣環境容量核定技術報告編制大綱》(以下簡稱《大綱》),作為國家審核113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和兩控區內地級城市大氣環境容量核定的基本技術要求。現將《大綱》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大綱》要求組織編寫技術報告。
附件:城市大氣環境容量核定技術報告編制大綱
二○○四年六月一日
主題詞:環保 大氣 容量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