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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4〕54號
關於印發《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復核大綱(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根據《關於印發〈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通知》(環發〔2004〕16號)對規劃內項目可研復核的要求,我局組織編寫了《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復核大綱(試行)》(以下簡稱《復核大綱》)。現印發你局,請按照《復核大綱》的要求抓緊開展項目的前期工作,儘快按規定程序將可研報告書報送我局和國家發改委復核,以便國家儘快核準項目,下達投資計劃,確保《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按期高質量完成。

  附件: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復核大綱(試行)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復核大綱(試行)

   

  主題詞:環保廢物復核大綱通知

     
 
  字體:【    】 更新日期:【2004-06-16】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