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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5〕24號
關於成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的通知
  

總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

  為貫徹《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推進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經研究決定,成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領導小組人員組成和主要職責

  領導小組組長由張力軍副局長擔任,成員由辦公廳、規劃司、法規司、人事司、科技司、污控司、生態司、環評司、環監局負責同志組成。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如下:

  1、組織協調總局實施《條例》的各項工作;

  2、審定總局實施《條例》的內部工作分工、運行機制、管理體系建設和保障措施的方案;

  3、審定有關備案登記、監督檢查、預警應急等管理制度、重大監管行動的實施方案或工作計劃。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辦公室為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專家委員會為領導小組的諮詢機構,負責提供技術支持。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總局生態司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如下:

  1、擬定貫徹《條例》的實施辦法、工作規則、計劃方案等;

  2、組織擬訂有關標準、規範;

  3、組織落實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環保部門登記備案與審查制度,建立監管信息系統;

  4、負責與領導小組專家委員會日常聯絡,並組織專家開展相關活動;

  5、組織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調研和檢查,受理社會舉報,協調督促管理措施的落實;

  6、與衛生、獸醫等主管部門建立聯絡溝通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將重大問題提交生物物種資源保護管理部際聯席會議研究審議;

  7、編制信息簡報,組織相關培訓、研討和宣傳活動;

  8、承擔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1、審議有關標準、規範,提出審查建議;

  2、審查有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提出審查建議;

  3、審查病原微生物名錄、實驗室建設體系規劃等;

  4、開展實驗室設立和運行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諮詢、論證工作。

  三、運行機制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由生態司負責總體協調,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分工,仍按總局“三定”和《關於印發〈有關全局性工作的分工〉(修訂稿)的通知》(環發〔1999〕279號)所規定的歸口原則和運行程序執行;各司(廳、局)涉及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應與總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商。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環保 機構 生物安全 通知 

     
 
  字體:【    】 更新日期:【2005-02-25】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