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派出機構:
《環保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管理辦法》(試行)及《環保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地點工作人員規則》(試行)業經2005年8月16日局長專題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環保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管理辦法(試行)
2.環保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地點工作人員規則(試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環保 行政審批 管理辦法 規則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附件一:
環保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總局環境行政審批工作,促進政務公開,提高辦事效率,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審批應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精簡高效、責權一致的原則,為申請人提供服務。
第三條 屬總局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除涉密事項外,原則上應納入綜合辦公地點統一受理。根據總局實際情況,採取邊建設、邊運行、邊規範的方式,成熟一個,進入一個。
第四條 承辦行政審批業務的部門負責向綜合辦公地點派駐業務受理人員,負責本部門審批項目的諮詢、受理及回復工作。
業務受理人員要相對固定,輪換時間由派駐部門(單位)確定,業務受理人員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地點(以下簡稱“綜合辦公地點”)工作期間須遵守綜合辦公地點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五條 行政審批實行首問責任制。業務受理人員負責對受理項目進行全程跟蹤、催辦及諮詢、回復。
第六條 承辦行政審批業務的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行政審批辦事指南》,經分管總局領導審定後,通過總局政府網站及在綜合辦公地點公佈等方式向社會發佈。
第七條 機關各部門對主管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審批過程及結果須及時通過總局政府網站及在綜合辦公地點公佈等方式向社會發佈。
第八條 承辦行政審批業務的部門要在總局政府網站逐步建立行政審批管理系統,為申請單位提供辦事諮詢、辦理結果查詢及網上審批等服務。總局信息中心負責技術指導並做好服務工作。
第九條 實行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後,原承辦單位職能不變。凡納入綜合辦公地點的行政審批事項,在綜合辦公地點統一受理和回復,除特殊情況確需另安排接待的,承辦部門原則上不再接待有關審批項目單位或個人的來訪。
第十條 辦理行政審批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以及總局規章、文件規定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業務受理人員接到行政審批項目申請後,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當場能夠確定受理的,業務受理人員應向申請人出具《環保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受理通知書》;當場能夠確定不予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應申請人要求可向申請人出具《環保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不予受理通知書》;當場不能確定是否受理的,應向申請人出具《環保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材料接收單》,並於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對行政審批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業務受理人員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進行行政審批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環保總局職責範圍的,應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對申請材料存在當場可以更正錯誤的,受理人員應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因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說明理由,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事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十三條 業務受理人員接收了申請材料,但未確定是否受理的,經承辦部門審查,申請材料和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應予受理的,承辦部門填寫《環保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受理通知書》,由業務受理人員將受理通知書交申請人。
第十四條 承辦部門完成審批流程後,業務受理人員負責將審批結果回復申請人。
第十五條 承辦行政審批業務的部門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及《環保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辦事指南》的承諾時限辦理審批事項,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審批時間的,須由承辦部門填寫《環保總局行政審批延期審批申請表》,經分管總局領導簽批後由業務受理人員向申請人出具《環保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延期通知書》,分管總局領導外出時,可由值班總局領導簽批。
第十六條 業務受理人員要跟蹤已受理審批事項的辦理情況,催促承辦部門及時辦理。 對承辦部門在承諾時限內未能完成審批工作又無正當理由的,總局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承辦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總局辦公廳負責解釋。
附表一:環保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受理通知書
附表二:環保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不予受理通知書
附表三:環保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材料接收單
附表四:環保總局行政審批延期審批申請表
附表五:環保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延期審批通知書
附件二:
環保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地點工作人員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總局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地點(以下簡稱“綜合辦公地點”)的辦公,方便群眾,服務社會,保證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的正常運行,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機關各部門及各直屬單位派駐在綜合辦公地點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綜合辦公地點工作人員基本要求:了解《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政策、法規;熟悉所受理審批事項的各種規定、辦事條件、辦事程序;遵守總局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綜合辦公地點服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四條 綜合辦公地點工作人員的職責:
(一)解答申請人對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業務諮詢;
(二)受理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對受理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全程跟蹤催辦;
(四)回復受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五條 綜合辦公地點工作人員不得接收或代收申請人的財物,不得接收申請人的宴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綜合辦公地點工作時間與機關同步。對外受理時間為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特殊情況,急事急辦。
第七條 綜合辦公地點由辦公廳歸口管理,實行值班組長負責制。值班組長由承辦行政審批業務的部門派駐的工作人員輪流承擔,每月月底排定下月值班組長。值班組長負責綜合辦公地點的日常工作協調、安排本月日常衛生、安全值班表,並負責匯總編寫一週工作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綜合辦公審批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保證辦公地點正常運轉。
第八條 綜合辦公地點工作人員對收到的申請材料,要妥善保管、保守秘密,不得遺失;對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各類文書要按照有關規定歸類存檔;每天下班前須將當天受理文件整理完畢,做好登記,並交回所在承辦部門,急件應按要求隨時辦理。當天受理文件不準在綜合辦公地點過夜存放。
第九條 綜合辦公地點工作人員要嚴守工作崗位,嚴禁未經允許、無人頂崗時長時間離開,工作時間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請假的,須提前1天向所在部門請假,由所在部門安排臨時業務受理人員。
第十條 綜合辦公地點工作人員對外服務要做到:清正廉潔,持證上崗、熱情接待、舉止文明、儀態整潔。
第十一條 綜合辦公地點工作人員下班離開辦公地點時,要注意關閉電源、關窗、鎖門。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