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解放軍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按照《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規定,我國承諾在2009年年底之前淘汰所有作為加工助劑的四氯化碳。為此,我局先後於2004年和2005年下發了《關於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作為加工助劑生產設施的公告》(環函〔2004〕410號)和《關於實施四氯化碳生產配額許可證、使用配額許可證及銷售登記管理的通知》(環函〔2005〕289號),對四氯化碳的使用做了相應的規定。為確保履行國際公約規定控制目標如期實現,現就有關要求補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擴建或改建任何使用四氯化碳作為加工助劑的生產裝置(線)。
二、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使用四氯化碳作為原料生產非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裝置(線)建設項目,應先經我局核準並核發四氯化碳原料使用配額許可證後,各級環保部門方可受理該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
三、違反上述規定建設的生產裝置(線),由項目所在地地方環保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拆除,並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法律給予處罰。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主題詞:環保 臭氧 建設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