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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6〕28號
關於開展國家生態縣、生態市考核驗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按照《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關於推動生態省、生態市、生態縣、環境優美鄉鎮和文明生態村創建活動的要求,國家環保總局決定,在各地生態市、生態縣創建工作基礎上,開展國家生態市、生態縣考核驗收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按照《國家生態縣、生態市考核驗收程序》(見附件),組織對生態縣、生態市創建工作開展申報和省級考核工作,省級考核意見要詳實具體,資料完整,並將考核意見及時報送我局。   

  二、我局將根據各省的申報情況和考核意見,適時組織對申請考核驗收的縣、市進行技術核查和考核驗收。

  三、各級環保部門要注重引導,本著公開、公正、高效、節約的原則,扎紮實實地做好申報和考核驗收工作。要加強監督和管理,堅持標準,嚴格把關,確保國家生態縣、生態市創建質量。

  附件:國家生態縣、生態市考核驗收程序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主題詞:環保 生態 考核 通知

抄送:海南、吉林、黑龍江、福建、浙江、山東、安徽、江蘇、河北、陜西、廣西等省(自治區)生態省(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附件:

國家生態縣、生態市考核驗收程序

  一、考核驗收依據

  1、《關於印發〈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指標(試行)〉的通知》(環發〔2003〕91號);

  2、《關於調整〈生態縣、生態市建設指標〉的通知》(環辦〔2005〕121號);

  3、《全國生態縣、生態市創建工作考核方案》(環辦〔2005〕137號)。

  二、考核驗收程序

  1、申報和自檢

  已開展生態縣、生態市建設的縣、市人民政府,本著自願的原則,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過省級環保部門向國家環保總局提出國家生態縣、生態市的考核驗收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當地的社會、經濟、環境現狀,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規劃實施的進展情況,對照國家生態縣、生態市有關建設指標進行自檢後的達標情況等。

  2、省級環保部門考核

  省級環保部門對轄區內創建生態縣、生態市工作進行指導,並根據有關縣、市的工作進展,組織進行省級考核。通過省級考核後,由省級環保部門向國家環保總局提交考核報告,並附上有關縣、市人民政府的申請材料。

  3、國家環保總局組織技術核查

  國家環保總局在省級環保部門考核和推薦的基礎上,適時開展工作調研,指導生態縣、生態市創建工作,適時組織進行技術核查。

  技術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聽取創建工作技術報告;

  (2)核查創建工作文件、檔案;

  (3)審核技術數據;

  (4)現場考察;

  (5)隨機開展民意調查;

  (6)設立舉報電話,接受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投訴;

  (7)提出整改意見。

  4、國家環保總局組織考核驗收

  由國家環保總局組織有關人員對生態縣、生態市創建工作進行考核驗收。

  主要內容包括:

  (1)聽取創建工作報告;

  (2)現場考察;

  (3)檢查對總局技術核查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4)形成考核驗收意見。

  5、審議

  國家環保總局對經過考核驗收的縣、市,在局務會上進行審議。對通過審議的縣、市,國家環保總局印發《關於授予××縣(市)國家生態縣(市)的決定》。

  6、公示

  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通過考核驗收的縣、市,國家環保總局在政府網站、《中國環境報》和地方主要報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同時公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收來自公眾的監督意見和反映的情況。

  總局將公示期間收到的舉報轉交省級環保部門查實。省級環保部門將查處意見反饋國家環保總局。

  7、命名

  擬請有關領導對命名的縣、市進行授牌。

  對生態縣、生態市創建工作中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

  8、復查

  已命名的縣、市每年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省級環保局每三年向國家環保總局提交生態縣市的建設情況報告。

  國家環保總局每三年對已命名的國家生態縣、國家生態市進行一次復查。

  針對復查情況對有關縣、市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意見。

     
 
  字體:【    】 更新日期:【2006-03-15】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