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政務信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6〕81號
關於印發《總局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組建方案》的通知

總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

  根據中央編辦批復精神,總局設立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西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現印發《總局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組建方案》,儘快開展組建工作。組建後試運行一年,請遵照執行。   

  附件:《總局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組建方案》

  二○○六年七月八日

主題詞:環保 機構 組建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附件:

總局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組建方案

  一、機構性質與主要職責

  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以下簡稱督查中心)為總局派出的執法監督機構,是總局直屬事業單位。受總局委託,督查中心在所轄區域內承擔以下職責:

  1、監督地方對國家環境政策、法規、標準執行情況;

  2、承辦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案件的查辦工作;

  3、承辦跨省區域和流域重大環境糾紛的協調處理工作;

  4、參與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與處理的督查工作;

  5、承辦或參與環境執法稽查工作;

  6、督查重點污染源和國家審批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

  7、督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家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環境執法情況;

  8、負責跨省區域和流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案件的來訪投訴受理和協調工作;

  9、承擔總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機構設置

  1、設立地點。華東、華南、西北、西南、東北督查中心分別設置在南京、廣州、西安、成都、瀋陽。

  2、單位建制。督查中心均為司局級建制。

  3、內設機構。各督查中心目前暫內設3至4個機構,由督查中心與環境監察局(以下簡稱環監局)共同提出意見,報總局批准。

  三、人員編制與領導職數

  1、華東、華南2個督查中心,近期各暫按30名人員編制配備;分別核定西北、西南、東北3個督查中心人員編制30名、40名、30名,近期各按照60%控制使用。

  2、分別核定各督查中心領導職數1正3副共4名,籌建期間先按1正1副配備。

  3、中層領導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四、運行機制

  1、督查中心受總局領導,對總局負責,受總局委託開展工作,但不指導地方環保部門業務工作。

  2、督查中心人事、財務及資產管理按照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3、督查中心每年制定工作計劃,報經總局同意後執行;臨時重大活動需事先報經總局同意後方可執行。

  4、督查中心納入總局環境應急響應體系,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隨時保持與總局環境應急辦公室的通暢聯絡。

  5、督查中心由環監局歸口聯絡和業務指導;督查中心受總局委託開展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案件的查辦工作,有關查辦結果與處理建議報環監局,由環監局提出處理或處罰意見。

  6、督查中心環境應急工作,由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使用總局環境應急辦公室名稱進行業務指導。

  7、督查中心的黨務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五、工作制度

  1、督查中心主要負責人參加總局召開的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等各類重要會議與活動,以及涉及該區域的環境保護專題會議和活動。

  2、總局普發性文件發至督查中心。

  3、督查中心定期向總局彙報工作情況;重大事項及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應及時向總局報告,同時抄報環監局。

  六、督查中心的監管區域

  華東督查中心——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

  華南督查中心——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

  西北督查中心——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西南督查中心——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

  東北督查中心——遼寧、吉林、黑龍江

     
 
  字體:【    】 更新日期:【2006-07-08】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