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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辦〔2004〕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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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電磁輻射標準適用問題請示的復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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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國家現有兩個電磁輻射標準適用問題的請示》(京環保輻字〔2004〕 162 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第十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88)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的,該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相關的設施或設備,但不包括為病人安排的醫療或診斷照射。
二、你局在環境影響評價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工作中,應執行《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88)。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主題詞:環保 電磁 標準 復函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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