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政務信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4〕36號
關於電磁輻射標準適用問題請示的復函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國家現有兩個電磁輻射標準適用問題的請示》(京環保輻字〔2004〕 162 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第十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88)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的,該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相關的設施或設備,但不包括為病人安排的醫療或診斷照射。

  二、你局在環境影響評價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工作中,應執行《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88)。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主題詞:環保 電磁 標準 復函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字體:【    】 更新日期:【2006-07-26】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