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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6〕119號
關於核定2007年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單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進一步規範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以下簡稱“廢五金電器類廢物”)加工利用單位的管理,我局決定在2007年進口廢五金電器類廢物定點加工利用單位(以下簡稱“定點單位”)核定工作中,繼續實行總量控制和推進圈區管理,並對定點單位進行優化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範定點單位考核程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應繼續嚴格按照《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企業環保驗收考核評估標準》(環函〔2004〕344號)(以下簡稱《考核標準》)要求,組織對轄區內現有定點單位和申請新增成為定點單位的企業進行考核,並按程序將考核情況在本地報紙、網站等新聞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天。考核分數達到80分且通過公示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將定點單位名單及其相關材料匯總後於2006年11月20日前報送總局審批,逾期不再受理。

    二、有序推進現有定點單位結構調整。在定點單位考核工作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應對現有定點單位進行認真檢查。對難以達到《考核標準》,特別是管理混亂、加工設備和技術落後、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有關廢物經營記錄與實際進口情況不符,以及發生過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合格企業,果斷進行清理淘汰。2006年未實際進口利用廢物的,應一律按照申請新增定點單位進行考核。

    三、實行總量控制,鼓勵圈區管理。2007年,定點單位核定工作實行總量控制、優勝劣汰原則,除經我局認可的實行進口廢物加工“圈區管理”試點的區內定點單位數量可以增加外,區外的定點單位數量不得增加。區外確有新增定點單位需要的,應根據對現有難以達標的定點單位進行末位淘汰,在符合《考核標準》的申請新增定點單位中按照考核分數,擇優選取排名前面的技術先進、經營規範、環保達標的企業報我局核定。

    四、我局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報送的定點單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組織部分省級環保部門對定點單位進行現場抽查和互查。對在審核及抽查中發現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將不予批准其定點資格並依法嚴肅查處。對管理不力、問題較多的地方環保部門,我局將予以通報批評。

    五、經我局審核通過的2007年定點單位名單,將按程序在國家環保總局政府門戶網站和廢物進口登記管理中心網站公示,並予以公告確認。

附件: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單位申請表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污控  核定  定點  通知

抄送: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

 

 

 

 

     
 
  字體:【    】 更新日期:【2006-10-18】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