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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7〕17號
關於印發《國家環保總局核事故應急預案》和《國家環保總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國家環保總局上海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環保總局廣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環保總局四川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環保總局北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環保總局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環保總局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環保總局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國家核應急預案》,我局對《國家環保總局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方案》進行了修訂,劃分為《國家環保總局核事故應急預案》和《國家環保總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現將《國家環保總局核事故應急預案》和《國家環保總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根據預案要求,修訂和完善本單位的核事故應急預案和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並於2007年6月底前報我局備案。

附件:1.國家環保總局核事故應急預案

   2.國家環保總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主題詞:環保 核安全 輻射 預案 通知

     
 
  字體:【    】 更新日期:【2007-02-05】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