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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聯合發佈)
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環保局(廳)、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
為確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中鉻渣污染治理工程如期完成,根據《國務院關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主要目標和任務工作分工的通知》(國發〔2006〕2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改委、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印發鉻渣污染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05〕2113號)要求,請有關地區加強鉻渣污染治理督辦檢查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督辦檢查重點
(一)鉻渣綜合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情況,包括是否將鉻渣污染防治列入環保責任制考核目標,是否確定責任單位、責任人。
(二)編制本地區鉻渣污染防治計劃情況。
(三)已下達投資計劃的鉻渣治理項目,其工程進展、處置鉻渣數量、治理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管等情況。未下達投資計劃的,鉻渣污染治理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情況。
(四)對鉻渣產生單位依法監管情況及新產生鉻渣無害化處置情況。
(五)對環境敏感區域堆存的鉻渣,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土壤和水源污染的情況。
(六)《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範》(HJ/T301—2007)執行情況。
二、督辦檢查機制
請各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建立督辦檢查機制,並將負責督辦檢查本省(直轄市、自治區)鉻渣污染治理的部門及其負責人、聯絡人,聯絡電話和通信地址等相關信息,于2007年5月31日前報送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督辦檢查要求
請各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按照督辦檢查重點,每年至少督辦檢查2-3次。對督辦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並分別於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及當年上半年鉻渣污染治理進展情況報送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請各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于2007年5月31日前,將2006年及2007年第一季度鉻渣污染治理進展情況報送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環保總局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組成聯合工作組,對各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鉻渣污染治理進展情況進行不定期督辦檢查,並將督辦檢查情況向社會進行公報。
聯絡人:國家環保總局污控司 鐘斌 孫紹鋒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直門內南小街115號 100035
電話:(010)66556255,66556254
傳真:(010)66556252
聯絡人:國家發展改革委環資司 畢俊生
通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 100824
電話:(010)68535655
傳真:(010)68535652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主題詞:環保 污控 鉻渣 督辦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