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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文件
環辦〔2008〕23號
關於國家環保總局等五部門2008年11號公告中使用過的廢塑料袋、膜、網的有關說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為貫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範進口固體廢物管理,國家環保總局會同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發佈了2008年第11號公告,自3月1日起執行新的《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和《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

    為統一執行尺度,現對2008年第11號公告做如下解釋:公告中規定的禁止進口使用過的廢塑料袋、膜、網,是指從居民家收集的或從生活垃圾中分揀出的已使用過的塑料袋、膜、網,以及已使用過的農用地膜等。

    對於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塑料,繼續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塑料》(GB 16487.12-2005)。

    特此通知。

環保總局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辦公廳     辦公廳   辦公廳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污控 廢塑料袋 通知

抄送:商務部辦公廳,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3-04】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