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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2]55號
關於組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的通知

總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

  為增強總局對全國重大環境事故與生態破壞案件的執法監管能力,加強對全國環境監理工作的管理,根據中央編辦《關於設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的批復》(中央編辦復字[2001]221號)精神,經研究決定,組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以下簡稱環境應急中心)。現通知如下:

  一、環境應急中心主要職責

  1、負責督查、督辦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案件,承擔並協調與指導突發性、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參與跨省界區域、流域重大環境糾紛的協調工作。

  2、負責全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響應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3、負責受理環境問題群眾舉報電話,並負責處理群眾舉報的重大環境案件。

  4、協助總局承擔全國環境執法監察、環境稽查和排污收費的政策、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擬訂及前期準備工作,發佈後監督實施。

  5、受總局委託負責管理和規範全國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現場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對污染源、生態環境和農村環境的現場監察,組織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6、受總局委託負責對全國排污收費工作進行稽查,組織開展全國環保行政執法稽查工作。

  二、環境應急中心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配置

  1、環境應急中心內設綜合處、環境稽查處、城市與工業污染應急監察處、區域與生態環境應急監察處4個機構。

  2、環境應急中心人員編制為45名,近期按30人配備。其中,中心領導職數為3名,綜合處人員編制為7名,環境稽查處人員編制為6名,城市與工業污染應急監察處人員編制為7名,區域與生態環境應急監察處人員編制為7名。

  三、環境應急中心內設機構職責

  1、綜合處主要職責

  承擔全國環境執法監察、環境稽查和排污收費的政策、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擬訂及前期準備工作,發佈後監督實施;負責全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環事故應急響應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受理環境問題群眾舉報電話;承擔環境應急中心的內部綜合性事務。

  2、環境稽查處(簡稱稽查處)主要職責

  承辦對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對全國環保行政執法和排污收費開展稽查工作;負責管理和規範全國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現場監督執法,指導全國環保執法監察機構的業務建設;組織開展環保執法監察人員的培訓工作。

  3、城市與工業污染應急監察處(簡稱城市與工業處)主要職責

  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現場調查和技術指導;參與跨省界區域、流域重大環境污染糾紛的協調工作;負責對城市功能區達標和重點污染源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進行現場監察;負責群眾對城市與工業污染重大案件舉報電話的調查、處理;負責督查、督辦有關城市與工業污染違法案件。

  4、區域與生態環境應急監察處(簡稱區域與生態處)主要職責

  負責重大生態破壞案件的應急處理、現場調查和技術指導;參與跨省界區域、流域重大生態糾紛的協調工作;負責對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的保護管理工作進行現場監察;負責群眾對區域與生態環境重大案件舉報電話的調查處理;負責督查、督辦有關區域與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組織、指導區域或者流域派出機構的現場監督執法工作。

  四、環境應急中心組建與運行機制

  1、將污控司監理稽查處劃入環境應急中心,與中心內設機構統籌組建,監理稽查處職責由環境應急中心承擔。在全國環保系統內,環境應急中心可稱環境監察辦公室。

  2、環境應急中心由總局領導直接分管,有關業務工作受污控司、自然司的業務指導,人、財、物分別由人事司、規劃司和辦公廳直接管理。

  3、環境應急中心組建工作以污控司為主,相關司(廳)配合。

  在組建過程中要注意吸收高學歷、高素質的人才,特別是經驗豐富的業務骨幹。監理稽查處現有人員去環境應急中心的予以保留公務員身份。機關調劑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的其他人員作為事業編制,依照公務員管理。

  特此通知。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人事  機構  組建  通知

抄 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人事司                          
     
 
  字體:【    】 更新日期:【2002-03-28】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