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 為加強全國水環境管理工作,進一步強化總局對重點流域、跨省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全面落實國家確定的水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經研究決定,設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水環境管理辦公室(簡稱水辦),同時撤銷水污染控制處。現通知如下:
一、水辦的性質與主要職責 水辦是總局具體負責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職能機構,設在污染控制司,由污染控制司歸口管理,水辦的主要職責是:
1、擬訂全國水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規章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2、負責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及重點江河跨省界水質標準,並監督實施。
3、組織開展全國水環境功能區劃分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4、指導地方和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5、完成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水辦的內設機構與工作分工
水辦內設河流污染防治組和湖泊污染防治組。河流污染防治組主要負責重點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湖泊污染防治組主要負責重點湖泊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水污染防治綜合性工作經水辦統籌安排後,由上述2組分擔。 三、水辦的人員配置
水辦在原水污染控制處5名行政編制的基礎上,另從總局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借用4名事業編制。水辦設主任1名,由污染控制司主管副司長兼任,副主任1名,組長2名,其他工作人員6名。水辦處級行政領導職數仍按原水污染控制處職數不變。水污染控制處原有人員轉入水辦,公務員身份不變;水辦借用的4名事業編制人員應從社會或應屆大專院校畢業生中公開招考錄用,依照公務員管理。 四、水辦的運行機制
水辦對外可以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水環境管理辦公室的名義開展工作。水辦主任列席有關重點流域水環境管理內容的局務會議。涉及總局部門職責分工,按照總局《有關全局性工作的分工》(修訂稿)和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