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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2]91號
關於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掛牌有關事項的通知

 

總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

        為切實增強國家環保總局對華東、華南地區跨省界區域和流域重大環境問題的監督管理能力,根據中央編辦《關於國家環保總局2個事業單位第二名稱的批復》(中央編辦復字[2002]74號)精神,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南京環科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以下簡稱華南環科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對外開展有關環境保護督查工作時,分別使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以下簡稱華東環保督查中心)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以下簡稱華南環保督查中心)的名稱。

  二、華東環保督查中心受國家環保總局委託,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1、負責華東地區跨省區域和流域重大環境事故應急響應及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參與華東地區跨省區域和流域重大環境糾紛的協調工作。

  2、承擔或參與華東地區國家批准的重大建設項目(南京環科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除外)“三同時”環境督查工作。

  3、參與國家環保總局對華東地區進行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對轄區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督查。

  4、參與有關環境保護督查規章、制度的制訂工作。

  5、參與華東地區有關環境質量監控和重點污染源監控工作。

  6、完成國家環保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華南環保督查中心受國家環保總局委託,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1、負責華南地區跨省區域和流域重大環境事故應急響應及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參與華南地區跨省區域和流域重大環境糾紛的協調工作。

  2、承擔或參與華南地區國家批准的重大建設項目(華南環科所負責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除外)“三同時”環境督查工作。

  3、參與國家環保總局對華南地區進行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對轄區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督查。

  4、參與有關環境保護督查規章、制度的制訂工作。

  5、參與華南地區有關環境質量監控和重點污染源監控工作。

  6、完成國家環保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華東環保督查中心和華南環保督查中心的業務工作受國家環保總局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環境監察辦公室)的指導,人、財、物分別由南京環科所和華南環科所具體管理。

  五、華東環保督查中心和華南環保督查中心的主任分別由南京環科所和華南環科所所長兼任,中心下設辦事機構,配備精幹人員,保證辦公條件,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主要從南京環科所和華南環科所現有工作人員中選聘。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機構  掛牌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

     
 
  字體:【    】 更新日期:【2002-06-11】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