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規範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申報和評審,加強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的管理工作,依據《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精神,我局制定了《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管理辦法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申報和評審,加強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的管理工作,依據《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申報和評審工作。
第三條 生態功能保護區是指在保持流域、區域生態平衡,防止和減輕自然災害,確保國家和地區生態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水土保持的重點預防保護區和重點監督區、江河洪水調蓄區、防風固沙區、重要漁業水域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區域,依照規定程序劃定一定面積予以重點保護、建設和管理的區域。
第四條 生態功能保護區分為國家級、省級和地(市)級。
跨省域和對維護國家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
跨地(市)及對維護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重點區域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省級生態功能保護區。
跨縣(市)及對維護地(市)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重點區域的重要生態功能區,建立地(市)級生態功能保護區。
第五條 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立,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批准。省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立,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地(市)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立,由縣(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地(市)級人民政府批准。 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立,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後提出申請,並按照前三款規定的程序申報。
第六條 申請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申報材料包括:
(一)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的關於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的請示;
(二)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申報書;
(三)擬建生態功能保護區的規劃(附擬建生態功能保護區位置圖、規劃圖等相關圖件資料及影像資料)。
第七條 申請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申報書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
第八條 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的編制,依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編制大綱執行。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應與有關規劃協調、銜接。
第九條 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建立,應當經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 各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其評審委員由有關部門推薦的代表和專家組成,專家人數應佔評審委員會總人數的40%—60%。
第十條 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辦公室負責組織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有關專家對擬建的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進行實地考察,並組織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對擬建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以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提出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根據評審意見,提出擬建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審批建議,報國務院批准。省級、地(市)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參照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和工作制度、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申報和評審規定。省級、地(市)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和工作制度、省級、地(市)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申報和評審規定,分別由省級、地(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和工作制度、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申報和評審規定制定。
第十二條 生態功能保護區範圍的確定,應滿足維持和發揮主導生態功能作用,同時兼顧生態系統結構、功能、過程的完整性以及輔助生態功能的有效發揮,並便於行政管理。
第十三條 生態功能保護區按照下列方法命名:生態功能保護區所在地地名+級別+“生態功能保護區”。
第十四條 生態功能保護區的撤銷及其級別、範圍、內部分區、規劃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經原批准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生態功能是指生態系統與生態過程中所形成的維持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條件與效用,包括水源涵養、水土保持、調節氣候、凈化空氣和水體、調蓄洪水、防風固沙、維持生物多樣性、培育土壤等功能。
(二) 主導生態功能是指在維護流域、區域生態安全和生態平衡,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主導作用的生態功能,也是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的根本依據。輔助生態功能是指其他的與主導生態功能相伴而存的生態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