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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計劃、財政、林業、國土、農業(漁業)、建設廳(委、局):
近年來,由於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積極努力下,全國自然保護區建設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在數量和規模上都有了較大的增長。截止2001年底,全國共建立自然保護區1551處,面積12989萬公頃,佔國土面積的12.9%,超過了世界平均水平,初步形成了一個類型比較齊全、分布比較合理的自然保護區網絡。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也逐步走向正軌,管理能力和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但是,目前自然保護區工作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對自然保護區事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導致部分自然保護區邊界範圍和土地權屬不清,矛盾突出,開發與保護衝突加劇;重數量輕管護,一些保護區面積過大,人口過多,管理機構不健全,管護能力薄弱,資金投入不足,嚴重地制約了我國自然保護區事業的發展。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通知》等法規,克服當前一些自然保護區管理上存在的“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管而不力”問題,在我國自然保護區發展的新時期,堅持以質量效益為主,規模數量和質量效益並舉的方針,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抓緊做好自然保護區的劃界立標和土地確權工作,明確邊界和土地權屬。各地有關部門要按照《條例》等的規定,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通力合作,加強協調,加快自然保護區內的土地確權、劃界和立標工作,確保自然保護區內土地權屬明確、界址清楚、面積準確、沒有糾紛。目前要重點做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土地權屬和邊界確認工作,對有糾紛的土地要優先調處,及時解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土地確權和勘界立標工作應力爭在2003年9月底前完成,並於2003年12月31日前,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勘界立標的結果及土地證副件、相關資料等報國家環保總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二、合理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自然保護區範圍、功能區調整工作的管理。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相協調,應該堅持面積範圍適度、科學和合法的原則,對面積過大、與周邊社區矛盾突出且難以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的,應予適當調整。對自然保護區面積偏小,不能滿足保護需要的,可適當擴大,保證必要的保護範圍。各類保護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與功能區調整及更改名稱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國家級自然保護的名稱、範圍、內部功能分區一經確定後,原則上不予調整。確因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需要,以及交通、水利水電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因條件限制必須穿越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的,應切實按《管理規定》辦理功能區調整手續。對於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與功能分區調整及更名,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管理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對擅自調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範圍、功能分區進行開發建設活動的,應及時調查、制止,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
三、切實加強自然保護區內資源開發活動的監督管理。各級自然保護區特別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要制定和完善總體規劃,加強法規制度建設。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內開展任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與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相重疊的自然保護區,應將自然環境和資源保護作為首要任務,嚴加管護。要嚴格遵守《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劃定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出事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有關部門應協調處理好自然保護區與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的關係,在保護好自然資源和環境的前提下,實現雙贏。要嚴格控制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各項基礎設施建設,確因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的建設活動,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對涉及自然保護區的環境影響評價要從嚴把關,並責成開發建設單位落實環境恢復治理和補償措施。
四、強化機構建設,穩定管理隊伍,提高管理水平。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建設,建立健全高效精幹的管理機構,力爭用2—3年的時間,在已建自然保護區均建立起管理機構並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業務培訓,強化自然保護區的科學研究,不斷改善管理和科研條件,努力提高自然保護區的管護能力和水平。要充分調動全社會各種積極力量支持和參與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加強與各級政府及其綜合職能部門的聯絡,爭取其對自然保護區發展在政策和資金上的支持。要相對穩定自然保護管理體制,已經進行建設和正常管理的自然保護區,不得隨意改變管理權屬關係。確需調整的,應徵得自然保護區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進行固定資產清理和移交,妥善安排管理人員,防止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保證自然保護區管理和保護工作的有效開展。
五、建立和完善自然保護區的發展和制約機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各有關部門要依照《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的指導、監督,嚴肅依法查處嚴重威脅和破壞自然保護區保護對象的違法犯罪行為。對管理工作混亂、保護工作不力以及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加強重點監管,限期整改;對批而不建,自然保護區工作長期沒有起色,以及自然保護區破壞嚴重、失去保護價值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由批准單位撤消其命名,並追究有關管理機構及責任人的責任。在建立監督約束機制的同時,也要確立激勵促進機制,對建設和管理取得顯著成績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為自然保護區發展創造良好條件。要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及時解決保護區發展中的一些重大問題,為進一步推進我國自然保護區事業健康發展而努力奮鬥。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題詞:環保 自然保護區 管理 通知 抄 送:國務院辦公廳、科技部、水利部、中國科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