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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2]175號
關於加強全國環境保護科普工作的若干意見

環保總局 科技部 聯合發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科技廳(科委、科技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局、科委, 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有關集團公司: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環境保護科普工作(以下簡稱環境科普)是向社會公眾普及環境保護的科技知識,提高全民環保意識,促進公眾對環保政策關注、理解和支持的重要措施,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性工作。

為進一步加強環境科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以下簡稱《科普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環境科普工作的重要意義。黨的十六大提出,把“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生態環境得到改善,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這對新時期全面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提出了新任務,也對環境科普工作提出了新任務。各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和科技行政部門要從全面貫徹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環境科普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按照《環保法》和《科普法》的要求,結合國家和本地區環境保護的目標和任務,將環境科普工作納入工作規劃,制定計劃,開展環境科普工作,真正使環境保護、建設美好家園成為全民的自覺行動。

二、環境科普工作應服從、服務於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著眼于經濟、社會、人口與資源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立足於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與協調,緊密圍繞廣大人民群眾文明生產、健康生活的要求,有目的、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環保科普工作。

三、充分挖掘和利用環境科普資源。各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和科技行政部門要開展環境科普資源調查,及時準確地掌握環境科普資源狀況,了解環境科普工作的動態、經費來源、存在的問題和公眾的環保意識等信息,從本地環境科普工作實際出發,提出推動環境科普工作的具體意見和措施。

四、整合資源,推動環境科普基地建設。國家鼓勵具有環境科普教育功能的自然保護區、生態示範區,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工礦企業、中小學校等機構和單位,開展環境科普工作。國家將根據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環境科普工作的需要,制定相應的評估指標,建設一批國家級環境科普基地。

五、積極推動環境科普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從事環境保護事業的工作者熱愛和投身於環境科普事業,努力建設一支業務精、作風硬、專兼職結合、高水平的環境科普隊伍。要大膽探索適應環境科普工作社會化、市場化、現代化需求,開放、競爭、流動的環境科普工作人才新機制。要採取積極措施,關心愛護從事環境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支持、鼓勵和引導廣大環境科技工作者在搞好科研、教學和生產的同時,參與環境科普工作,為他們創造條件,提供機會,將其所掌握的環保科學知識、科技成果轉化為科普產品。

六、充分發揮各級環境科學學會在環境科普工作中的主力軍作用。各級環境科學學會要在環境科普的工作內容、方式方法等方面積極開展工作,不斷進取,開拓創新,為我國的環境科普事業做出貢獻。

七、加強農村的環境科普工作,廣泛深入地開展農村環境科普活動,向廣大農民普及農業環保科技知識,提高廣大農民的環境意識。

八、加強城市社區的環境科普工作。圍繞城市居民所關注的環保熱點開展環境科普活動。提高城市居民環境意識,引導他們逐步建立健康的生活習慣和消費方式,吸引社區居民積極加入到創建綠色文明城市、綠色文明社區的活動中來。

九、加強青少年的環境科普工作。要針對我國青少年的特點,創造條件,廣泛開展環境科普活動,引導和組織青少年參加各種環境科普活動,使其提高環保意識,從小養成熱愛自然,保護環境的良好習慣。

十、充分發揮現代媒體的優勢,開展環境科普工作。要利用電視、廣播、報刊、圖書和網絡等的傳播手段,開展環境科普宣傳,出版高質量、高水平、有針對性的環境科普作品,逐步形成有利於環境科普工作的社會環境和氛圍。

十一、因地制宜,開展形式多樣的環境科普活動。要充分利用每年的“六五”世界環境日、全國科技活動周等活動,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全面展示環境科技工作的新成就和新風采。

十二、多渠道增加環境科普投入。各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和科技行政部門要支持環境科普工作,適當地安排一定的經費開展環境科普工作,並逐步增加對環境科普工作的投入。要創造條件,吸引社會各界關注和支持環境科普工作,鼓勵社會力量增加對環境科普事業的投入。

  十三、進一步加強對環境科普工作的領導。各級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和科技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環境科普工作的領導,緊密協作,形成合力,搞好環境科普工作的計劃制定、督促檢查和政策引導工作。對在環境科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科技部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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