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政務信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3]94號
關於公路、鐵路(含輕軌)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環境噪聲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

        隨著公路、鐵路(含輕軌)建設的迅速發展,交通噪聲引發的擾民糾紛日益突出。為了有效地控制交通噪聲污染,保證區域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要求,現就公路、鐵路(含輕軌)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環境噪聲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公路、鐵路(含輕軌)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涉及到環境噪聲問題,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條、十二條、三十六條、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二、在已劃分聲環境功能區的城市區域,其評價範圍內應按《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93)執行,未劃分聲環境功能區的城市區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認其功能區和應執行的標準。

        三、公路、鐵路(含輕軌)通過的鄉村生活區域,其區域聲環境功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參照《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93)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適用區劃分技術規範》(GB /T 15190-94),確定用地邊界外合理的噪聲防護距離。

        評價範圍內的學校、醫院(療養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築,其室外晝間按60分貝、夜間按50分貝執行。

        四、建設的公路、鐵路(含輕軌)通過現有城鎮、鄉村生活區、學校、醫院、療養院等噪聲敏感建築物的,根據區域聲環境質量要求和環境噪聲污染狀況,可以採取設置聲屏障、拆遷或者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等不同的措施控制環境噪聲污染。

        五、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原《關於公路建設環境影響評價中環境噪聲適用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1999]46號)廢止。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公路 鐵路 環評 問題 通知
抄  送:交通部、鐵道部

     
 
  字體:【    】 更新日期:【2003-05-27】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