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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我局決定在全國開展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以促進公眾對企業環境行為的監督。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環境信息公開的範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應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定期公佈超標準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名單;列入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本公告要求,于2003年10月底以前公佈2003年上半年的環境信息,2004年開始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公佈上一年的環境信息。 沒有列入名單的企業可以自願參照本規定進行環境信息公開。
二、必須公開的環境信息
公開的環境信息內容必須如實、準確,有關數據應有3年連續性。
(一)企業環境保護方針。
(二)污染物排放總量,包括:
1、廢水排放總量和廢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廢氣排放總量和廢氣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3、固體廢物產生量、處置量。
(三)企業環境污染治理,包括:
1、企業主要污染治理工程投資; 2、污染物排放是否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3、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 4、固體廢物處置利用量; 5、危險廢物安全處置量。
(四)環保守法,包括:
1、環境違法行為記錄; 2、行政處罰決定的文件; 3、是否發生過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損失; 4、有無環境信訪案件。
(五)環境管理,包括:
1、依法應當繳納排污費金額; 2、實際繳納排污費金額; 3、是否依法進行排污申報; 4、是否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 5、排污口整治是否符合規範化要求; 6、主要排污口是否按規定安裝了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裝置,其運行是否正常; 7、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轉率; 8、“三同時”執行率。
三、自願公開的環境信息
(一)企業資源消耗,包括能源總消耗量和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量,新水取用總量和單位產品新水消耗量,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原材料消耗量,包裝材料消耗量。
(二)企業污染物排放強度(指生產單位產品或單位產值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包括煙塵、粉塵、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大氣污染物和化學需氧量、氨氮、重金屬等水污染物。
(三)企業環境的關注程度。
(四)下一年度的環境保護目標。
(五)當年致力於社區環境改善的主要活動。
(六)獲得的環境保護榮譽。
(七)減少污染物排放並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自覺行動和實際效果。
(八)對全球氣候變暖、臭氧層消耗、生物多樣性減少、酸雨和富營養化等方面的潛在環境影響。
四、環境信息公開的方式
(一)必須進行環境信息公開的企業除在國家環保總局的政府網站和省級環保部門的政府網站上公佈外,可以通過報紙和其他形式的媒體公佈,也可以通過印製小冊子等形式進行公佈。
(二)鼓勵企業自願在我局和各級環保部門的政府網站上進行信息公開。
(三)鼓勵企業發佈年度環境報告書並在企業網站或政府網站上公佈。
五、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其他要求
(一)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企業登記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隨時在本局網站或上報我局在總局政府網站上公佈有關環境信息:
1、常規環境監測中連續2次(含)以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沒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2、常規環境監測中連續2次(含)以上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了排污許可證的允許排放量; 3、現場環境監察中連續2次(含)以上出現環境違法行為; 4、發生重大污染事故; 5、發生集體性環境信訪案件。
(二)對不公佈或者未按規定公佈污染物排放情況的,應依據《清潔生產促進法》,按照相應的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公佈,可以並處相應的罰款。
六、在總局政府網站公佈企業環境信息的具體程序另行通知,在地方環保部門政府網站公佈企業環境信息的具體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三年九月二日
主題詞:環保 企業 信息 公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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