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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1]210號
關於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廳)、計委、經貿委(經委)、財政廳:

    《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業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的批復》(國函[2001]169號)的要求,儘快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實施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實現國家“十五”環境保護目標。

附件:1、國務院關於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的批復

   2、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國家經貿委各直管協會、解放軍總後勤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劃財務司。

     
 
  字體:【    】 更新日期:【2003-09-27】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