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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3]205號
關於調整總局機關內設機構和編制的通知

總局機關各部門:

   為加強總局機關機構能力建設,根據中央編辦《關於環保總局調整機構編制的批復》(中央編辦復字[2003]139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對總局機關有關部門內設機構和編制進行調整。現將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局機關有關部門內設機構的調整

   (一)辦公廳(宣傳教育司)

   機關財務處劃入規劃與財務司;增設電子政務處。

   (二)規劃與財務司

   規劃、統計與信息處更名為規劃與統計處(簡稱規劃處);在劃入機關財務處和撤銷投資與財務處的基礎上,重組設立預算處、投資處和財務處。

   (三)科技標準司

   產業指導與認可處更名為產業指導處(簡稱產業處)。

   (四)污染控制司

   增設城市環境管理處(簡稱城市處)。

   (五)自然生態保護司

   簡稱由自然司改為生態司。

   區域生態環境管理處對外開展工作可使用生態示範區管理辦公室(簡稱示範區辦)的名稱。

   (六)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司

   對原內設機構進行重組,並增設1個處。調整後,設置輻射環境與綜合管理處(簡稱綜合處)、核電一處、核電二處、核反應堆處、核燃料處、放射性廢物處(簡稱放廢處)、放射源與電磁輻射管理處(簡稱放射源處)、核設備處等8個機構。

   (七)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

   開發建設環境管理綜合處更名為綜合處;環境影響審查一處更名為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一處(簡稱環評一處);環境影響審查二處更名為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二處(簡稱環評二處)。

   (八)環境監察局

   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現有4個處同時作為環境監察局的內設機構,並將城市與工業污染應急監察處和區域與生態環境應急監察處的簡稱分別調整為環境監察一處、環境監察二處。

   (九)國際合作司

   增設核安全國際合作處(簡稱核安全合作處)。

   二、總局設立內部審計辦公室(簡稱內審室),由派駐總局紀檢組、監察局負責管理;紀檢監察綜合室不再承擔內審職能。

   三、保留總局科學技術顧問委員會(簡稱科技委),為總局高層次的決策諮詢機構。

   特此通知。

  附件:  調整後總局機關內設機構和編制一覽表 (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 環保 機構 編制 通知

抄  送: 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    
     
 
  字體:【    】 更新日期:【2003-12-26】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