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
2004年5月19日,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再次取消和調整495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涉及環保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9項,與環保有關的行政審批項目9項。
現將第三批取消和調整的環境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印發給你們,請各級環保部門嚴格按照國務院決定的要求,認真做好有關環境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的落實工作。對取消審批後仍需加強監管的事項,要建立後續監督制度,防止環保監督管理脫節;對改變管理方式和下放管理層級的環境行政審批項目,要做好移交工作。
各級環保部門要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契機,建立健全受理、審查、聽取行政許可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意見等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序和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制度,加強環境保護行政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摘錄)
| 部門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備 注 |
| 公 |
47 |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許可登記證核發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號) |
由環保部門管理 |
| 安 |
48 |
放射防護設施使用審批 |
| 部 |
49 |
放射性藥品使用審批 |
《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5號) |
由環保、衛生部門審批 |
| 衛 |
159 |
放射性同位素購置核準 |
《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17號) |
由環保部門進行管理 |
| 生 |
| 部 |
| 稅 |
188 |
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徵消費稅核準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徵消費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徵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0]26號) |
|
| 務 |
| 總 |
| 局 |
| 環 |
214 |
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資質審查 |
《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5號) |
|
| 保 |
215 |
民用放射性物質運輸容器設計批準 |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GB11806-89) |
依據有關技術標準實施監管 |
| 總 |
216 |
民用放射性物質裝運批准 |
| 局 |
217 |
民用放射性物質運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准 |
| |
218 |
民用放射性物質運輸核事故應急計劃審批 |
| 安全生產監管局 |
384 |
危險化學品登記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
改為告知性備案 |
2.國務院決定改變管理方式、不再作為行政審批、實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摘錄)
| 部門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備 注 |
| 環 |
25 |
環評人員上崗證書核發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號) |
|
| 保 |
| 總 |
| 局 |
26 |
環保產品檢測機構資質審查 |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印發〈環境保護產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可管理規定〉的通知》(環發[1999]89號 |
|
3.國務院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摘錄)
| 部門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下放管理實施機關 |
| 環 |
18 |
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 保 |
| 總 |
| 局 |
| |
| |
| |
19 |
外國人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 |
| 林 |
27 |
外國人進入林業系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 |
| 業 |
28 |
進入林業系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審批 |
| 局 |
29 |
外國人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 |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審批 改革 通知
抄 送:解放軍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