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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4〕119號
關於發佈環境行政許可保留項目的公告
  

  為實施《行政許可法》,現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公告如下:

  一、根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環境保護法律的設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下列環境行政許可項目,共18項: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 (含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和退役,核技術應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開發、關閉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2.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重新審批(含環境影響報告書經過審批後超過5年的重新審核)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資格審查

  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含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鈾(釷)礦和伴生礦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5.防治污染設施的拆除或閒置批准

  6.排污許可證(大氣、水)核發

  7.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

  8.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許可證核發

  9.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口審查

  10.向大氣排放轉爐氣等可燃氣體的批准

  11.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檢測機構資質核準

  12.民用核設施廠址選擇審批

  13.放射源、進口裝有放射性同位素儀錶登記備案

  14.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許可證核發

  15.民用核設施建造、裝料、運行、退役許可證核發

  16.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進出口配額許可證核發

  17.放射性污染監測機構和防治專業人員資格證書核發

  18.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

  二、根據《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核材料管制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環境保護行政法規的設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下列環境行政許可項目,共6項:

  1.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執照核發

  2.民用核材料許可證核發

  3.在水體進行放射性實驗的批准

  4.因教學科研進入自然保護區緩衝區的審批

  5.進入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的審批

  6.危險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登記

  三、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年6月29日發佈),國務院對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環境保護規範性文件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決定予以保留並設定為環境行政許可項目,共7項:

  1.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認定

  2.加工利用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電器定點企業認定

  3.民用核承壓設備設計製造安裝許可證核發

  4.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

  5.危險廢物越境轉移核準

  6.民用核承壓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核發

  7.危險化學品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環保 行政許可 保留項目 公告  

     
 
  字體:【    】 更新日期:【2004-08-27】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