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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5〕92號
關於開展電解鋁生產企業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清理認定自行進口氧化鋁生產原料電解鋁企業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運行〔2005〕633號)要求,為做好電解鋁生產企業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定期公告環保達標的電解鋁生產企業名單,現通知如下:

  一、儘快開展對電解鋁生產企業的環保核查

  (一)核查內容和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要按照《清理認定自行進口氧化鋁生產原料電解鋁企業的暫行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組織行業協會等有關單位,對本行政區內的電解鋁生產企業開展環境保護核查。請於2005年9月30日前將首次環保核查結果及企業的相關材料報送我局。我局將組織有關單位對各地報送的核查結果進行核實,並視情況對企業現場工況進行檢查。

  (二)報送材料的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在報送電解鋁生產企業環保核查結果的同時,還應當附有關企業的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現有工程,新擴改在建工程的說明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的批准文件;

  (二)工程竣工“三同時”驗收文件;

  (三)排污許可證(尚未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地區除外);

  (四)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境監測部門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氟化物、粉塵、二氧化硫、瀝青煙)排放情況的監測報告

  (五)企業委託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境監測部門出具的電解鋁生產企業環境影響區域內(以經依法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確定的範圍為準)環境空氣中氟化物濃度的監測報告;

  (六)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的報告(環保部門未給電解鋁生產企業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除外);

  (七)行業環保專家組的書面意見。

  二、定期發佈電解鋁生產企業環保達標公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應定期對本行政區內的電解鋁生產企業進行環保核查,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將環保核查結果函告我局。

  我局將根據環保核查結果,並徵求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意見後,于2005年11月首次發佈電解鋁生產企業環保達標公告,此後每半年發佈一次公告。

  三、加強對電解鋁生產企業的環境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要結合國家組織開展的有關環保專項行動,對本行政區內電解鋁生產企業排污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超標或超總量排污的電解鋁生產企業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並及時書面報告我局。我局將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不定期對列入環保達標公告的電解鋁生產企業進行抽查。發現超標超總量排污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行為的,我局將撤銷其環保達標的資格。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清理認定自行進口氧化鋁生產原料的電解鋁企業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運行〔2005〕633號)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主題詞:環保 電解鋁 核查 通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主題詞:環保 電解鋁 核查 通知

  抄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字體:【    】 更新日期:【2005-08-12】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