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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1]37號
關於印發《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
  
  為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我局制定了《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具體情況貫徹執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抄送: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環境保護局

附件:
  

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國務院劃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要求,劃定禁止銷售 、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以下簡稱“禁燃區”),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不適用於車用燃料。
  
  三、下列燃料或物質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種可燃廢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樹木、秸桿、鋸末、稻殼、蔗渣等)。
  
  (二) 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過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窩型煤、輕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氣。

 

燃料種類
基準熱值
硫含量
灰份含量
固硫蜂窩型煤
5000 cal/Kg
  0.3%
 -----
輕柴油、煤油
10000 cal/Kg
  0.5%
 0.01%
人工煤氣
4000 cal/Kg
  30mg/m3
 20mg/m3

  注:1、固硫蜂窩型煤僅限于居民採暖小煤爐使用。固硫蜂窩型煤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在“禁燃區”內規定禁止燃用固硫蜂窩型煤。
  
  2、燃料的實際熱值不等於基準熱值時,表中的硫含量和灰分含量限值需乘以熱值調整系數。
  
  熱值調整系數 = 實際熱值 / 基準熱值。實際熱值指燃料的低位發熱量。
  
  3、 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還應符合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四、國務院劃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應制定高污染燃料銷售、使用、轉運、存放的管制辦法和鼓勵使用清潔能源的經濟政策,並可以制定嚴於本規定第三條確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要求,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字體:【    】 更新日期:【2007-01-05】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