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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統計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按照《國務院關於“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國函〔2006〕70號)的要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每半年向社會公佈各省(區、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情況;公佈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以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數據為準。 根據目前各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為保證公佈數據的準確性、可比性和嚴肅性,各地區在國家有關部門核定並正式發佈公報以前,不得公佈本地區2006年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及削減量等數據。
環保總局 統計局 發展改革委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環保 污染物 總量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