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政務信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7〕11號
關於不得自行公佈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削減情況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統計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按照《國務院關於“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國函〔2006〕70號)的要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每半年向社會公佈各省(區、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情況;公佈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以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數據為準。
  
  根據目前各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為保證公佈數據的準確性、可比性和嚴肅性,各地區在國家有關部門核定並正式發佈公報以前,不得公佈本地區2006年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及削減量等數據。

 

 

 環保總局
  
  統計局
  
  發展改革委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環保 污染物 總量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字體:【    】 更新日期:【2007-01-24】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