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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7〕51號
關於開展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局(廳)、商務主管部門和科技廳(科委、科技局),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國家級開發區”)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生態工業園區,促進國家級開發區又好又快地發展,國家環保總局、商務部和科技部決定聯合開展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環保總局、商務部和科技部成立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下設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成員由國家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商務部外資司和科技部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工作人員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的審核、命名和綜合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推動創建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的日常工作。

    二、國家環保總局、商務部和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鼓勵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通過生態化改造申報綜合類生態工業示範園區,支持開發區內具備條件的工業園區申報行業類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和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三、國家環保總局承擔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過程中的技術指導、環境監督等職責,商務部、科技部分別負責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工作的具體協調工作。

    四、國家環保總局、商務部和科技部共同制定發佈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規劃指南、申報和命名程序、考核驗收辦法、評價標準及管理辦法等文件。

    五、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別向商務部、科技部提出創建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的申請,申請材料中應包括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績效證明。申請通過商務部和科技部的初審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審核,由領導小組負責審批,國家環保總局、商務部和科技部共同發文予以批准。

    六、國家環保總局、商務部和科技部按照行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 HJ/T 273-2006)、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 HJ/T 274-2006)、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 HJ/T 275-2006)共同對創建單位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創建單位共同授予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稱號。

國家環保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二○○七年四月三日

主題詞:環保 生態工業 園區 建設 通知

抄送:商務部,科技部。

     
 
  字體:【    】 更新日期:【2007-04-19】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