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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7〕89號
關於印發《中國自然保護區區徽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林業局 農業部 國土資源部 聯合發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林業局(廳)、農業、漁業、畜牧(農牧)廳(局)、國土資源廳(局):

    中國自然保護區區徽已由國家環保總局、國家林業局、農業部、國土資源部于2006年聯合向社會公佈,為規範其製作、使用和管理,四部門聯合製定了《中國自然保護區區徽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

    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要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規範使用中國自然保護區區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應在2007年年底之前啟用中國自然保護區區徽,以提高全社會對自然保護區的認識,促進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各級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引導並管理好區徽的使用。

    中國自然保護區區徽標識的電子版可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網站www.sepa.gov.cn下載。

    附件:中國自然保護區區徽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環保總局 林業局 農業部 國土資源部

二○○七年六月八日

主題詞:環保 自然保護區 區徽 通知

抄送:水利部、中科院、國家海洋局。

附件:

中國自然保護區區徽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自然保護區區徽的使用,使其能夠更好地為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國自然保護區區徽,是指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林業局、農業部和國土資源部2006年聯合發佈的“中國自然保護區區徽”(NATURE RESERVE OF CHINA)名稱、圖形及其組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自然保護區區徽的製作、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中國自然保護區區徽標識的所有權歸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林業局、農業部和國土資源部所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主管自然保護區製作、使用中國自然保護區區徽實施監督管理,凡發現違反本辦法使用的,應責令糾正。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中國自然保護區區徽的文字、圖形、色彩及比例關係。

  第六條  各級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護區均可自行製作和使用中國自然保護區區徽。

  第七條  自然保護區可在以下場合使用中國自然保護區區徽:

  (一)自然保護區的主要及次要出入口附近的顯著位置;

  (二)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管護站點;

  (三)自然保護區界碑、界樁、警示牌、宣傳牌、指示牌等標識;

  (四)自然保護區資源管護、科研監測設施及設備;

  (五)自然保護區旅遊、服務、接待、娛樂、交通等設施及工具;

  (六)自然保護區的印刷品、宣傳品、網站、電子文件;

  (七)自然保護區主辦的宣傳活動、會議等;

  (八)自然保護區的徽章、獎章、證書;

  (九)自然保護區工作人員的制服、名片及辦公用品;

  (十)自然保護區自主開發的旅遊紀念品、工藝品及產品外包裝。

  第八條  社會公益性機構、非政府組織等有關單位開展與自然保護區有關的社會公益性活動,或出版與自然保護區相關的印刷品、宣傳品可使用中國自然保護區區徽。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字體:【    】 更新日期:【2007-06-19】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