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為規範和加強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工作,根據《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及有關電磁輻射的標準,國家環保總局和信息產業部聯合製定了《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方法》。該方法適用於超過豁免水平、工作頻率範圍在110兆赫茲∼40000兆赫茲內移動通信基站的電磁輻射環境監測。現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方法(試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電磁 通信 監測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