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政務信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7〕124號
關於印發《“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確保實現“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加強和規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主題詞:環保  污染減排  辦法  核查  通知
  

抄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國家環保總局環境規劃院。


  
附件: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工作,確保完成“十一五”全國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依據《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和國家環保總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訂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以下簡稱“污染減排”)年度計劃完成情況的核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減排核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污染減排核查的內容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污染減排工作開展情況,年度污染減排計劃制定情況、採取的各項工程措施及減排計劃完成情況。污染減排核查的重點是治理工程減排項目、結構調整和監督管理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五條 污染減排核查的目的是:通過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相關數據真實性和一致性的審核、檢查,為國家考核提供依據,促進各地完成年度污染減排計劃和實現“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
  
  第六條 國家環保總局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西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西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以下簡稱“總局各督查中心”),分別負責監管範圍內污染減排的核查工作。
  
  第七條 污染減排核查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採用資料審核與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八條 污染減排核查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定期核查分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九條 總局各督查中心開展污染減排核查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預算。


 第二章 日常督查

  第十條 污染減排的日常督查是指總局各督查中心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減排措施的落實及其計劃的完成情況所進行的日常督促檢查。
  
  第十一條 日常督查的重點是:監管範圍內治理工程減排項目(城市污水處理廠、企事業單位污染治理工程、燃煤電廠脫硫工程、非電企業脫硫工程)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結構調整減排項目(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取締關停的企業、生產線、設施等)的實施情況;監督管理減排措施(主要是企業清潔生產方案、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的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 日常督查採用明查與暗查相結合的方式,由總局各督查中心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聯合開展,或者由總局各督查中心獨立開展。
  
  第十三條 總局各督查中心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聯合開展的日常督查,每上、下半年至少各進行一次。對核查期內新建和上年度接轉已運行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和燃煤電廠脫硫工程建設及運行情況的檢查率應為100%,對現有城市污水處理廠和燃煤電廠脫硫工程運行情況的檢查率不低於20%,對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工業廢水、二氧化硫廢氣治理工程檢查率不低於30%,對取締關停企業、生產線、設施的檢查率不低於20%。
  
  聯合督查的具體時間和安排由總局各督查中心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共同確定。
  
  第十四條 總局各督查中心獨立開展的日常督查採用明查與暗查相結合以暗查為主的方式進行。對核查期內新建和上年度接轉已運行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和燃煤電廠脫硫工程建設及運行情況的檢查率不低於30%,對已有城市污水處理廠和燃煤電廠脫硫工程運行情況的檢查率不低於10%,對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工業廢水、二氧化硫廢氣治理檢查率不低於15%,對取締關停企業、生產線、設施的檢查率不低於10%。
  
  第十五條 日常督查中,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燃煤電廠脫硫工程、企事業單位污染減排工程建設及運行情況和取締關停企業、生產線、設施情況應做出現場督查記錄,並作為確定監察系數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 總局各督查中心分別於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國家環保總局報送半年和年度日常督查情況報告。
  

第三章 定期核查


  第十七條 定期核查是指總局各督查中心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的半年或年度污染減排計劃執行情況及治理工程減排項目、結構調整減排項目和監督管理減排措施的實施情況與完成的COD和SO2削減量數據的真實性和一致性所進行的檢查與核實。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應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國家環保總局報送轄區半年和年度污染物減排工作報告,並抄送所在區域的督查中心。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污染減排工作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一)政府污染減排工作組織領導情況;
  
  (二)環保部門組織實施污染減排工作情況;
  
  (三)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污染減排工作情況;
  
  (四)相關企事業單位開展污染減排工作的典型事例;
  
  (五)制定年度減排計劃情況(含新增量、存量、減排量之間的平衡分析,應該完成的削減量及其測算依據),核查期內減排計劃的完成情況;
  
  (六)治理工程減排項目、結構調整減排項目和監督管理減排措施的項目清單及其實施效果。各地報送的減排項目清單超過第十八條規定期限的,不計入本核查期減排量;
  
  (七)按照總量減排調度規定應當報告的其他有關數據和資料。
  
  第二十條 總局各督查中心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的統一部署,組織對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污染減排工作進行全面核查,確保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任務,並向國家環保總局報送對監管範圍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核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總局各督查中心定期核查的重點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的減排措施在核查期內對COD和SO2的實際削減量及其相關數據的真實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二條 定期核查採用資料審核和現場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資料審核主要是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交的減排措施項目清單及其實施效果進行審查,並依據所提供的有關政府和環保部門批准文件、驗收報告、試運行許可、自動監測和監督性監測等相關資料進行逐項審核,核實每個項目的實施情況及其實際削減量。
  
  現場抽查採用重點抽查為主,隨機抽查為輔的方式進行。對資料審核中發現有問題的企業和項目進行重點抽查;其他減排措施採用隨機抽查的方式。抽查結果作為確定監察系數的依據之一,與日常督查結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 總局各督查中心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減排措施檔案制度。年度內對新增減排措施的書面審核、督查以及核查的累計核查率要達到100%。
  
  第二十四條 總局各督查中心向國家環保總局報送的主要污染物減排核查報告的內容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開展情況;污染物減排年度計劃的制定及完成情況;實施治理工程減排項目、結構調整減排項目和監督管理減排措施情況及其COD和SO2實際削減量的認定結果;污染物減排工作的總體評價、評估及結論。報告應對核查結果進行認真分析說明,並就下一步污染減排工作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COD削減量核查(督查)

  第二十五條 COD削減量核查(督查)是指對核查期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的COD實際削減量的核查(督查)。核查期內新增COD削減量主要包括:
  
  (一)城市污水處理廠新增的COD削減量;
  
  (二)企事業單位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新增的COD削減量;
  
  (三)取締關停企業、生產線、設施新增的COD削減量;
  
  (四)因執行新的排放標準新增的COD削減量等。
  
  第二十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廠新增的COD削減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範圍:
  
  1、當年新建並投入運行的城市污水處理廠COD削減量;
  
  2、上年建成投入運行但運行不滿全年的城市污水處理廠當年新增COD削減量;
  
  3、原有城市污水處理廠通過改建、擴建增加污水處理能力(如新增管網、擴容、污水回用等)和提高治理效果而形成的新增COD削減量。
  
  (二)核查(督查)內容:
  
  1、核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基本情況,包括設計處理能力、處理工藝、建成投運時間等。需要檢查的資料包括項目設計文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工程竣工環保驗收報告等。
  
  2、核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實際處理情況,包括:
  
  (1)實際運行時間、處理水量和處理效果。需要審核的資料包括污水處理廠自動在線監測的進出口流量和COD濃度數據,並現場隨機抽調、查閱10天自動在線監測裝置記錄的進出口水量和COD濃度,各級環保部門對污水處理廠的日常監督性監測數據和監察報告,污水處理廠內部日常測定的進出口水量和COD濃度數據,查閱生產用電記錄、污泥產生量記錄,拍攝主要設施照片等。
  
  (2)對實際處理水量和處理效果,按照以下順序採用數據:自動在線監測的進出口流量和COD濃度數據(必須是與當地環保部門監控平臺聯網或通過數據有效性校核的數據);各級環保部門對污水處理廠的日常監督性監測數據和監察報告;污水處理廠日常生產中進出口水量和COD濃度監測的有效記錄,以及生產用電記錄、污泥產生量記錄等輔助說明材料。
  
  (3)對原有城市污水處理廠通過改建、擴建等增加污水處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必須提供新增管網長度、擴容能力、污水回用量以及回用工程運行記錄等相關文件、資料。
  
  無上述數據和文件資料或者弄虛作假的,視為該污水處理廠不運行,不計COD削減量。
  
  3、對污水處理廠各處理工序進行現場檢查。
  
  4、製作現場核查(督查)筆錄。
  
  (三)核查計算方法:
  
  1、當年新建投入運行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通過調試期後並連續穩定運行的,從其通過調試期的第二個月起,按照實際運行時間、處理水量和處理效率計算COD削減量。
  
  2、上年建成投入運行但運行不滿全年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按照上年未運行時間計算當年同期增加的COD削減量。
  
  3、原有城市污水處理廠通過改建、擴建增加污水處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按照其當年實際新增的COD去除量計算COD削減量。
  
  (四)核查(督查)中發現城市污水處理廠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不正常運行:
  
  1、整體不運行或者部分關鍵設備不運行的;
  
  2、排水污染物濃度或總量超過規定標準30%的;
  
  3、污水處理量達不到應接納量50%的。
  
  (五)核查(督查)中發現城市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一次,監察系數取0.8,不正常運行兩次,監察系數取0.5,超過兩次不正常運行,監察系數取0。情節嚴重的,當地環保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並提請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整改,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核查中發現國控重點污染源沒有建立直報系統的,在線監測設備使用、運行及記錄不正常的,參照以上規定確定監察系數。
  
  第二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新增COD削減量的核查(督查):
  
  (一)核查(督查)範圍:
  
  1、企事業單位當年新、改、擴建投入運行的污水治理工程COD削減量;
  
  2、企事業單位上年建成投入運行但運行不滿全年的污染治理工程新增COD削減量;
  
  3、企事業單位原有污水治理設施經過深度處理、改進工藝和再生水利用等新增COD削減量;
  
  4、企事業單位通過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方案達標排放或完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並通過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或清潔生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評審、驗收而形成的新增COD削減量。
  
  (二)核查(督查)內容:
  
  1、核實企事業單位污染治理工程的基本情況,包括設計能力、處理工藝、建成投運時間等。對於實施工藝改進、清潔生產、再生水利用的,還應當了解具體實施情況。需要檢查的資料包括設計文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工程竣工環保驗收報告、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及生產調度記錄、再生水利用設施運行記錄等。
  
  2、核查企事業單位污染治理工程實際處理情況,包括:
  
  (1)實際處理時間、處理水量和處理效果。需要審核的資料包括:污染治理設施自動在線監測的污水流量和COD濃度數據,各級環保部門對污染治理工程的日常監督性監測數據和監察報告,企事業單位內部污染治理工程日常運行記錄、監測數據和用電記錄、主要設施照片等。
  
  (2)對實際處理量和處理效果,按照以下順序採用數據:自動在線監測的排放口流量和COD濃度數據(必須是與當地環保部門監控平臺聯網並通過數據有效性校核的);各級環保部門對污水處理工程的日常監督性監測數據和監察報告;企事業單位內部污水治理工程日常運行和監測的有效記錄。還可參考污水治理工程用電記錄等。
  
  (3)對企事業單位實施工藝改進、再生水利用的,必須提供相關資料和監測數據等文件資料。
  
  (4)企事業單位實施清潔生產削減COD的,必須提供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方案實施情況說明、達標排放前後情況、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及完成情況,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或清潔生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評審、驗收報告。
  
  無上述數據和文件資料或者弄虛作假的,認定該單位污水治理工程不運行,不計COD削減量。
  
  3、對污染治理工程各處理工序進行現場檢查。
  
  4、製作現場核查(督查)筆錄。
  
  (三)核查計算方法:
  
  1、對企事業單位當年新建的污水治理工程和原有污水處理工程進行深度處理通過調試期後並連續穩定運行的,從其通過調試期的第二個月起,按照實際運行時間、處理水量和處理效率計算COD削減量。
  
  2、對企事業單位上年建成投入運行但運行不滿全年的污水治理工程,按照上年未運行的時間計算當年同期增加的COD削減量。
  
  3、對企事業單位通過工藝改進、清潔生產等減少COD排放的,根據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資料,經核實後計算其核查期COD削減量。
  
  4、對企事業單位建設再生水利用工程通過調試期後達到城市雜用水、景觀環境用水水質要求並連續穩定運行的,從其通過調試期的第二個月起,按照當年實際運行時間、回用水量和處理效率計算其COD削減量。
  
  5、企事業單位因執行國家和地方新的COD排放標準後實際減少的排放量計算其COD削減量。
  
  以上未納入上年度環境統計的與“三同時”項目均不計算其削減量。
  
  (四)核查(督查)中按照國家環保總局《關於“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違法認定和處罰的意見》(環發〔2003〕177號)有關規定,認定企事業單位污染治理工程不正常使用的情況。
  
  (五)核查(督查)中發現企事業單位污水處理工程不正常運行一次,監察系數取0.8,不正常運行兩次,監察系數取0.5,超過兩次不正常運行,監察系數取0,情節嚴重的,當地環保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其整改,並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人員的責任。
  
  核查中發現國控重點污染源沒有建立直報系統的,在線監測設備使用、運行及記錄不正常者參照以上規定確定監察系數。
  
  第二十八條 產業結構調整新增COD削減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範圍:
  
  納入上年環境統計的核查期年度或上年度已經取締關停的工業企業、設施等。
  
  (二)核查(督查)內容:
  
  1、核實取締關停企業、生產線、設施的基本情況,包括廠址,取締關停生產設施的規模及其主要設備名稱和數量,取締關停時間,營業執照是否吊銷等。
  
  2、檢查企業被取締關停的相關資料,主要是當地政府取締關停的文件,工商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吊銷證明,供電部門下發的停電通知或出具的斷電證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取締關停的記錄、照片等。
  
  3、對取締關停企業、生產線、設施進行現場核查,檢查是否拆除主要生產設備,是否斷水斷電,是否存有生產原料和產品等。
  
  4、製作現場核查(督查)筆錄。企業關閉,無法找到相關人員時,可採取行政主管部門或企業上級單位的筆錄。
  
  (三)核查計算方法:
  
  對於當年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規定取締關停的企業、生產線、設施等,按照上年納入環境統計的排放量減去當年實際排放量計算其COD削減量。
  
  對於上年取締關停的企業、生產線、設施等不滿一年的,根據上年環境統計排放量、關停月份計算其核查期COD削減量。


第五章  SO2削減量核查(督查)

  第二十九條 SO2削減量核查(督查)是指對核查期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SO2削減量的核查(督查)。核查期內新增的SO2削減量主要包括:
  
  (一)燃煤電廠脫硫工程新增的SO2削減量(包括新建機組的“三同時”脫硫設施的削減量);
  
  (二)非電工業企業二氧化硫治理工程新增的SO2削減量(不包括“三同時”項目的削減量);
  
  (三)產業結構調整新增的SO2削減量。
  
  第三十條 燃煤電廠新增的SO2削減量的核查(督查)。
  
  (一)核查(督查)範圍:
  
  1、當年新建投入運行的燃煤電廠脫硫工程SO2削減量;
  
  2、上年建成投入運行但運行不滿全年的燃煤電廠脫硫工程當年新增的SO2削減量;
  
  3、當年新建和上年建成燃氣機組在核查期內的發電量、燃氣量。
  
  (二)核查(督查)內容:
  
  1、核實燃煤電廠基本情況,包括分機組投產日期、核查期實際發電(供熱量)、耗煤量、脫硫工程168小時的移交記錄、煤炭硫份、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運行記錄情況、脫硫電價等。
  
  2、核查燃煤電廠脫硫工程的實際處理情況,包括:
  
  (1)核查期脫硫效率或SO2去除效率、排放濃度、SO2去除量。需要審核的資料包括燃煤電廠脫硫設施進出口煙氣量和SO2濃度自動在線監測數據,並現場隨機抽調、查閱10天的自動在線監測數據,入爐煤質化驗單,各級環保部門對燃煤電廠脫硫工程的日常監督性監測數據和監察報告,企業內部日常監測的脫硫裝置進出口煙氣量和SO2濃度,查閱脫硫系統生產用電用水記錄、副產品產量記錄、脫硫設施檢修記錄,以及拍攝主要設施照片等。
  
  (2)實際脫硫效率,重點是脫硫設施的投運率和脫硫效果。按照以下順序採用數據:進出口煙氣量和SO2濃度自動在線監測數據(必須是與當地環保部門監控平臺聯網並通過數據有效性校核的數據);各級環保部門對燃煤電廠脫硫工程的日常監督性監測數據和監察報告;燃煤電廠日常生產中進出口煙氣量和SO2濃度監測的有效記錄以及生產運行記錄、發電量、耗煤量、煤的平均含硫量、脫硫工藝及脫硫效率、脫硫劑的使用量、副產品產量等輔助說明材料。
  
  無上述數據和文件資料或者弄虛作假的,視為該脫硫工程不運行,不計SO2削減量。
  
  3、對燃煤電廠脫硫工程各處理工序進行現場檢查。
  
  4、製作現場核查(督查)筆錄。
  
  (三)核查計算方法:
  
  1、當年投入運行的新建燃煤電廠脫硫工程經過168小時連續滿負荷運行後並連續穩定運行的,從其經過168小時的第二個月起,按照當年實際運行時間和處理效率計算SO2削減量。
  
  2、上年建成投入運行但運行不滿全年的燃煤電廠脫硫工程,按照當年處理效率及上年未運行時間計算當年同期增加的SO2削減量。
  
  (四)核查(督查)中發現燃煤電廠脫硫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不正常運行:
  
  1、生產設施運行期間脫硫設施因故未運行,而未經當地環保部門審批同意的;
  
  2、沒有按照工藝要求使用脫硫劑的;
  
  3、使用旁路偷排的。
  
  (五)核查(督查)中發現燃煤電廠脫硫工程不正常運行一次,監察系數取0.8,不正常運行兩次,監察系數取0.5,超過兩次不正常運行,監察系數取0,情節嚴重的,當地環保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其整改,並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核查中發現國控重點污染源沒有建立直報系統的、在線監測設備使用、運行及記錄不正常者參照以上規定確定監察系數。
  
  第三十一條 非電工業企業新增的SO2削減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範圍:
  
  1、非電工業企業當年投入運行的新、改、擴二氧化硫廢氣治理工程,包括鋼鐵企業燒結機脫硫工程、有色金屬冶煉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其他企業工業鍋爐脫硫工程(其中循環流化床脫硫工程必須有自動在線監測裝置,且與當地環保部門監控平臺聯網並通過數據有效性校驗),煤改氣、煤改電工程等所形成的新增SO2削減量;
  
  2、上年建成投入運行但運行不滿全年的非電工業企業二氧化硫廢氣治理工程當年新增的SO2削減量;
  
  3、非電工業企業實施技術改造、二氧化硫綜合利用等形成核查期新增的SO2削減量;
  
  4、企事業單位通過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方案達標排放或完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並通過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或清潔生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評審、驗收的,形成的核查期新增SO2削減量。
  
  以上新增的SO2削減量中不包括除塵一體化脫硫、脫硫添加劑、換燒型煤、換燒低硫煤和洗煤等脫硫工程。
  
  (二)核查(督查)內容:
  
  1、核實非電工業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設計處理能力、處理工藝、建成投運時間等。需要檢查的資料包括脫硫工程試運行批復及環保驗收的文件資料、日常的環境監察和監測記錄等;對於實施工藝改進、二氧化硫綜合利用等工程,需要檢查的資料包括技改工程驗收報告、生產調度記錄、二氧化硫綜合利用設施運行記錄,工藝改進、二氧化硫綜合利用前後二氧化硫去除或吸收效果等;對於實施清潔生產削減SO2的非電工業企業,必須提供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方案實施情況、達標排放前後情況、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及完成情況說明,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或清潔生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評審、驗收報告。
  
  2、核查非電工業企業二氧化硫廢氣治理工程的實際處理情況,包括:
  
  (1)實際SO2削減量和二氧化硫去除率。需要審核的資料包括二氧化硫廢氣治理裝置出口廢氣量和SO2濃度自動在線監控數據,各級環保部門對非電企業脫硫工程的日常監督性監測數據和監察報告,以及脫硫工程生產用電記錄、副產品產量記錄等。
  
  (2)SO2去除率,重點是二氧化硫除去設施的投運率和效果。對實際SO2去除效率和削減量,按照以下順序採用數據:進出口廢氣量和SO2濃度自動在線監測數據(必須是與當地環保部門監控平臺聯網並通過數據有效性校核的);各級環保部門對非電企業脫硫工程的日常監督性監測數據和監察報告;企業內部二氧化硫去除工程日常生產中進出口廢氣量和SO2濃度監測的有效記錄。還可參考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報告、技術改造驗收報告、脫硫工程驗收報告;企業的產品產量、耗煤量、煤的平均含硫量、去除率、脫硫劑(吸收劑)的使用量、二氧化硫副產品利用情況等。
  
  無上述數據和文件資料或者弄虛作假的,視為該非電企業脫硫工程、二氧化硫廢氣治理工程不運行,不計SO2削減量。
  
  3、對非電工業企業二氧化硫廢氣治理工程的各處理環節進行現場檢查。
  
  4、製作現場核查(督查)筆錄。企業關閉,無法找到相關人員時,可採取行政主管部門或企業上級單位的筆錄。
  
  (三)核查計算方法:
  
  1、新建投入運行的非電工業企業二氧化硫廢氣治理工程通過調試期後並連續穩定運行的,從其通過調試期的第二個月起,按照當年實際運行時間和處理效率計算SO2削減量。
  
  2、上年建成投入運行但運行不滿全年的非電工業企業二氧化硫廢氣治理工程,按照當年處理效率及上年未運行時間計算當年同期新增的SO2削減量。
  
  3、非電工業企業實施工藝改進、清潔生產、二氧化硫綜合利用的,根據相關文件資料,經核實後計算其核查期SO2削減量。
  
  4、因執行國家和地方新的SO2排放標準後實際減少的排放量計算其SO2削減量。
  
  以上未納入上年度環境統計的與“三同時”項目不計算其削減量。
  
  (四)核查(督查)發現非電工業企業二氧化硫廢氣治理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不正常運行:
  
  1、生產設施運行期間脫硫設施因故未運行,而未經當地環保部門審批同意的;
  
  2、沒有按照工藝要求使用脫硫劑(吸收劑)的;
  
  3、使用旁路偷排的。
  
  (五)核查(督查)中發現企業二氧化硫廢氣治理工程不正常運行一次,監察系數取0.8,不正常運行兩次,監察系數取0.5,超過兩次不正常運行,監察系數取0,情節嚴重的,當地環保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其整改,並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核查中發現國控重點污染源沒有建立直報系統的、在線監測設備使用、運行及記錄不正常者參照以上規定確定監察系數。
  
  第三十二條 產業結構調整項目新增的SO2削減量的核查(督查)包括:
  
  (一)核查(督查)範圍:
  
  納入上年環境統計範圍的核查期年度或上年度已經取締關停的小火電、有燒結機的小鋼鐵等。
  
  (二)核查(督查)內容:
  
  1、核實取締關停企業、生產線、設施的基本情況,包括廠址,取締關停生產設施的規模、主要設備名稱和數量,關停時間,營業執照是否吊銷等。
  
  2、檢查企業被取締關停的相關資料,主要包括當地政府取締關停的文件,工商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吊銷證明,供電部門下發的停電通知或者出具的斷電證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取締關停的記錄、照片等。
  
  3、對取締關停企業、生產線、設施進行現場核查,檢查是否拆除主要設備、斷水斷電,是否存有生產原料和產品等。
  
  4、製作現場核查(督查)筆錄。企業關閉,無法找到相關人員時,可採取行政主管部門或企業上級單位的筆錄。
  
  (三)核查計算方法:
  
  對於當年取締關停的企業、生產線、設施等,按照上年納入環境統計的排放量減去當年實際排放量計算其SO2削減量。
  
  對於上年取締關停的企業、生產線、設施等不滿一年的,根據上年環境統計排放量、關停月份計算其核查期SO2削減量。
  
  關閉小火電、淘汰小鋼鐵中有燒結機的一律按照上年環境統計排放量單獨計算其二氧化硫減排量。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核查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等任何理由拒絕核查(包括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否則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進行處罰。核查人員不得弄虛作假、倣造數據,並有義務為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否則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總量減排現場核查(督查)筆錄和有關用表詳見附表1-15。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環保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現場核查(督查)筆錄

 

附表1: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染減排現場核查(督查)表


附表2:企事業單位工業廢水治理COD減排現場核查(督查)表


附表3:取締關停企業COD污染減排現場核查(督查)表


附表4: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減排現場核查(督查)表


附表5:非電企業二氧化硫減排現場核查(督查)表


附表6:取締關停企業二氧化硫污染減排現場核查(督查)表


附表7:污染減排核查及計劃完成情況一覽表


附表8:城市污水處理廠工程項目一覽表


附表9:企業事業單位工業廢水治理COD削減項目一覽表


附表10:結構調整COD減排項目一覽表


附表11:燃煤電廠脫硫工程項目一覽表


附表12:非電企業二氧化硫廢氣治理減排工程項目一覽表


附表13:關停小火電機組二氧化硫削減項目一覽表


附表14:非電企業結構調整二氧化硫減排項目一覽表


附表15:管理減排核查表

     
 
  字體:【    】 更新日期:【2007-09-24】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