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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7〕194號
關於印發《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系數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為規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系數核算工作,確保實現“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以及《關於印發〈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的通知》(環發〔2007〕183號)的有關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系數核算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系數核算辦法(試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環保 污染減排 監察系數 核算 通知
  
附件: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系數核算辦法(試行)

  一、為規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系數核算工作,促進總量減排項目和排污企業達標排放,保障實現總量減排目標,依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關於印發〈“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07〕124號)、《關於印發〈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的通知》(環發〔2007〕18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時,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化學需氧量(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時,應當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COD監測與監察系數和SO2監察系數的具體核算方法參照《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的要求執行。
  
  在本辦法中,COD監測與監察系數、SO2監察系數統稱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系數(以下簡稱“減排監察系數”)。
  
  三、減排監察系數的核算範圍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國家環保總局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以下簡稱“總局各督查中心”)和國家環保總局環境監察局(以下簡稱“總局環監局”)在核算期內實際檢查的企業數的總和。 
  
  其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檢查的範圍是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列入COD和SO2總量減排的治理工程減排項目,兩者不重復計算。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由國家環保總局公佈,每年動態調整。
  
  由總局環監局或總局各督查中心與省級環保部門聯合檢查的企業不重復計算。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半年和年度減排監察系數核算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上報,總局各督查中心進行審核,總局環監局最後核定。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應按照《環境監理工作制度(試行)》(環監〔1996〕888號)、《環境監理工作程序(試行)》(環監〔1996〕888號)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的要求,認真開展對轄區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和減排治理工程項目的監察和監測工作。根據監察和監測的結果核算減排監察系數。並於每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總局環監局報送本轄區半年和年度減排監察系數核算情況報告,並抄送所在區域的總局督查中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減排監察系數核算情況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組織開展環保執法監察和污染源監測的工作情況。
  
  (二)對監測監察企業和減排項目具體實施環保監察和監測的情況,重點列表說明各個企業和項目超標排放和不正常運行的情況。
  
  (三)核算本地區COD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監測與監察系數的情況及核算過程的簡要說明。
  
  (四)核算本地區SO2監察系數及確定的SO2非正常排放量情況及核算過程的簡要說明。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和數據資料。
  
  六、總局各督查中心依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的要求認真開展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日常督查,並依據日常督查情況及其他有關督查工作情況,對轄區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半年和年度減排監察系數核算情況報告進行審核,對督查工作中所發現的企業和工程減排項目主要污染物超標排放或不正常運行情況,應累加計算該企業和項目的超標排放或不正常運行次數(與地方環保部門聯合督查的超標排放或不正常運行情況不重復計算),重新核定其減排監察系數,並於每年6月25日前和12月25日前向總局環監局報送轄區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半年和年度減排監察系數核查情況報告,有關要求參照本辦法第五條。
  
  七、總局環監局負責監督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和總局各督查中心的日常督察和減排監察系數核算工作,並根據環境執法檢查情況,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及總局各督查中心上報的半年和年度減排監察系數核算情況報告進行最終核定,並向總局總量控制辦公室提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減排監察系數,必要時向總局各督查中心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反饋有關核定情況。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和總局各督查中心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www.12369.gov.cn”網站,填報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察系數有關信息,有關填報的具體要求由總局環監局另行規定。
  
  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2-22】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