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你院2001年5月31日(2001)京鐵中經終字第14號函收悉。現就有關鐵路邊界噪聲測量標準的適用問題函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GB 12525 - 90)第5條關於測量鐵路邊界噪聲“氣象條件”的規定,鐵路邊界噪聲應“選在無雨雪的天氣中進行測量”。
你院來函所附某環境監測機構2000年11月18日出具的《噪聲測量報告》表1“備註”欄註明,該監測機構的監測人員在進行鐵路邊界噪聲的測量時,氣象條件為“陰有零星小雪”。
由此可見,該環境監測機構在進行鐵路邊界噪聲測量時的實際氣象條件,與前述國家標準《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GB 12525 - 90)第5條關於“氣象條件”的要求不符。因此,該環境監測機構在此氣象條件下進行測量的結果,依照標準的要求應屬無效。
特此函覆。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題詞: 環境 執法 解釋 復函
抄送單位: 鐵道部、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