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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2]104號
關於危險廢物管理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危險廢物管理中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滬環保法[2002]69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屬危險廢物。你局請示中所指“醫院臨床廢物醫藥廢物、廢藥物、農藥廢物、有機溶劑廢物、廢礦油”等廢物已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因此,請示中所指廢物,可依法按危險廢物管理。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主題詞:環保 執法 解釋 復函

抄送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字體:【    】 更新日期:【2002-04-17】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