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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2]158號
關於執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於執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有關問題的請示》(蘇環科〔2002〕1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在《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未出臺之前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場,其500米距離內的人畜居棲點應在該標準出臺後限期搬遷。

  二、生活垃圾填埋場與人畜居棲點的距離是指生活垃圾填埋場場界與人畜居棲點之間的距離。

  三、“人畜居棲點”廣義是指人和動物居住以及經常活動的場所,因此,居民點、畜牧場、養禽場、有固定場所的單位和工廠都屬於人畜居棲點。垃圾填埋場的管理區不包括在內。


二○○二年六月六日

     
 
  字體:【    】 更新日期:【2002-06-06】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