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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2]221號
關於《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適用問題的復函

吉林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適用問題的請示》(吉環文[2002]45號)收悉。經認真研究,函覆如下:

     一、《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中關於“填埋場場址選擇要求”的規定,適用於自該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包括改、擴建)的危險廢物填埋處理設施。

     二、該標準實施前建設並運行的危險廢物填埋處理設施的選址要求,可按照環保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為依據進行處理。

     三、自該標準實施之日起,所有危險廢物填埋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和污染控制,均應按GB18598-2001的相關規定執行。達不到標準要求的,應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處理,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徵收危險廢物排污費,並責令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或代處置單位限期改正。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標準  危險廢物  復函

     
 
  字體:【    】 更新日期:【2002-08-21】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