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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3]349號
關於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問題的復函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對寧夏美利紙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核定污染物排放濃度的請示》(寧環發[2003]119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我局2001年發佈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1,規定了企業排放污水中污染物濃度限值、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水量限值。在上述排放標準和《草漿造紙工業廢水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以下簡稱《技術政策》)中均沒有“根據噸產品最高允許水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排放濃度”的規定。

  二、《技術政策》是指導性技術文件。《草漿造紙工業廢水污染防治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技術指南》),是對《技術政策》內容的解釋。《技術政策》和《技術指南》均為指導性的,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在現行的《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排水限量僅作為參考,也不具有強制性。因此,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有關排放標準規定的濃度限值執行。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主題詞:環保 造紙 排放標準 函 

     
 
  字體:【    】 更新日期:【2003-12-05】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