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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4〕155號
關於實施甲基溴生產許可證和配額管理的公告


    為保護臭氧層,履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哥本哈根修正案規定的國際義務,控制全國甲基溴(MeBr)生產總量,逐步削減甲基溴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對甲基溴生產實施許可證和配額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審核發放甲基溴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根據履約目標確定國家年度甲基溴生產總量和核定企業年度生產配額(以下簡稱“配額”)。

    二、所有甲基溴生產企業必須持有許可證,許可證每年審驗。企業必須在配額範圍內組織生產,無許可證或無年審記錄的視為非法生產。

    三、企業甲基溴生產配額的核定:

    用於土壤熏蒸、糧儲熏蒸等的企業生產配額,于生產前分兩次(上年十二月和當年九月)核定;

    用於國內和出口裝運前檢疫、化工生產原料的企業生產配額,生產企業應在銷售甲基溴後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並經審核、批准。

    四、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三個月內,于2003年7月1日前投產、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甲基溴生產企業可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許可證(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一)。

    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一個月內予以批復。

    六、甲基溴生產配額可交易使用。進行配額交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進行甲基溴生產配額交易的企業雙方必須同時持有甲基溴生產許可證;

    (二)用於交易的甲基溴生產配額是當年尚未使用的配額;

    (三)企業須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交易申請,並經批准。

    進行甲基溴生產配額交易的企業雙方簽定的交易合同,須報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甲基溴生產企業交易甲基溴生產配額後,應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准變更後的配額組織生產。

    七、持有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按生產配額執行情況報表(附件二)和銷售明細報表(附件三)的要求,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送該季度各月的生產和銷售情況,並抄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上級主管部門。

    八、持有許可證的企業須保存1995年以來與甲基溴生產有關的原始資料:生產年報表;生產月報表;銷售年報表;銷售月報表;原料和產品購銷發票;財務年報表;生產操作記錄,包括投料量、產量、產品灌裝記錄等,並接受國際和國家有關部門的審計。

    九、持有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接受並積極配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企業甲基溴生產的監督檢查。

    十、對不按時報送或不報送有關數據、瞞報和謊報數據、超配額生產、違章交易甲基溴生產配額的持有許可證企業,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減少其下年度生產配額量,直至停發其生產配額許可證,並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凡無許可證的非法生產者,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附件:1.甲基溴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2.甲基溴生產配額執行情況報表
      3.甲基溴生產企業銷售明細報表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臭氧 許可 公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環保 臭氧 許可 公告

     
 
  字體:【    】 更新日期:【2004-05-21】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