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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4〕451號
關於印發《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採購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直屬單位、派出機構:

  為加強我局政府採購管理,規範政府採購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央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採購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附件: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採購管理實施細則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主題詞:環保 政府採購 實施細則 通知

  附件: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採購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政府採購管理,規範政府採購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央單位政府採購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稱“採購單位”)按照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採購國務院公佈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政府採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單位自行採購。

  政府集中採購,是指將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政府採購項目委託集中採購代理機構代理的採購活動。

  部門集中採購,是指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

  單位自行採購,也稱分散採購,是指採購單位實施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範圍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

  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由國務院頒布。

  第四條規劃與財務司歸口管理總局政府採購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總局和各直屬單位、派出機構(簡稱“本系統”)政府採購管理具體規章制度;

  (二)匯總編制本系統政府採購年度預算和政府採購實施計劃;

  (三)協助政府集中採購部門實施政府集中採購;

  (四)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五)對本系統的政府採購活動實施管理;

  (六)匯總編報本系統年度政府採購統計信息;

  (七)辦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事項。

  第五條採購單位在政府採購中的職責是:

  (一) 編制本單位政府採購預算表(部門預算組成部分);

  (二) 根據部門預算批復情況,編制政府採購的實施計劃;

  (三)依據批復的實施計劃,協助實施政府集中採購和部門集中採購;

  (四) 組織實施單位自行採購工作;

  (五) 依法驗收採購貨物並簽訂和履行採購合同;

  (六) 編報本單位年度政府採購統計信息;

  (七) 辦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的事項。

  第六條監察局全過程監督管理政府採購活動:

  監察局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對採購單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供貨商、專家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採購單位達到公開招投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取公開招標以外的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等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前報規劃與財務司批准。

  第八條採購單位政府採購信息,包括招標公告、中標和成交結果都應當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公告。

  第九條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從財政部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章政府採購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十條採購單位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將該財政年度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採購預算表中單列,按預算管理關係逐級上報。

  年度政府採購項目按國務院頒布的年度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按照財政部批復的部門預算,規劃與財務司匯總編制本系統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各單位按要求編制本單位政府採購實施計劃。

  第十二條各採購單位應當自下達部門預算20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劃和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報規劃與財務司。

  第十三條按照預算管理程序調整或補報政府採購預算的,應當及時調整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劃或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

  未列入政府採購預算、未辦理預算調整或補報手續的政府採購項目,不得實施採購。

            第三章政府採購管理

   第十四條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的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組織實施。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 編制計劃。規劃與財務司在部門預算批復後,依據政府採購預算表,組織各採購單位編制政府集中採購實施計劃。

  (二) 簽訂委託協議。各採購單位與集中採購機構簽訂委託代理採購協議,確定委託代理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 集中採購機構與採購單位制定實施方案。

  (四) 集中採購機構與採購單位共同組織採購,確定中標、成交結果。

  (五) 採購單位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簽訂採購合同。

   第十五條屬於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範圍的,實行部門集中採購。

   部門集中採購由規劃與財務司根據項目特點自行組織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

   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細化部門集中採購項目。規劃與財務司根據財政部下達的部門預算,進一步明確本年度實行集中採購的項目,並下達各採購單位。

  (二)編制計劃。各採購單位根據要求,及時提交本單位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

  (三)制定方案。規劃與財務司根據各採購單位上報的部門集中採購實施計劃,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四)實施採購,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佈中標、成交公告。

   (五) 規劃與財務司及有關採購單位要在中標通知書發出30日內,完成合同簽訂工作,並組織採購項目驗收工作。

   第十六條單位分散採購可以由項目使用單位自行組織採購,也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其他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

   單位分散採購,要做到決策公開、程序規範、有效競爭、採購合同等文件檔案保存完整。其中,符合公開招標條件的採購活動,均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採購方式。

   第十七條採購單位要加強政府採購基礎管理工作,對日常開展的工作資料及情況及時紀錄,並妥善保管好下列報告(含附件)和批准文件:

  (一) 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

  (二) 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四) 補報的政府採購預算及政府採購實施計劃。

            第四章政府採購備案和審批管理

    第十八條規劃與財務司按照政府採購備案和審批管理權限,對採購單位的政府採購實施備案和審批管理。

   第十九條政府採購備案事項包括:

  (一) 政府採購項目的合同副本;

  (二) 經批准後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執行情況;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除另有規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回復意見。

   第二十條政府採購審批事項包括:

  (一) 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

  (二) 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四) 補報的政府採購預算及政府採購實施計劃。

  審批事項應當經規劃與財務司依法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第五章招標投標管理

  第二十一條採購單位提出的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經規劃與財務司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採購單位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不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須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招標文件及招標代理機構情況,報規劃與財務司備案。

  第二十三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過程應當紀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採購單位的代表和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中標結果經規劃與財務司批准後公佈。

  第二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六條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後,採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六章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政府採購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實施計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採購有關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國家環保總局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涉及有關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採購單位、招標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招標投標法行為的,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使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安排的全部或部分資金,辦理的政府採購的管理,可參考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字體:【    】 更新日期:【2004-12-07】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