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杭州市納管排污單位氨氮執行標準的請示》(浙環〔2004〕47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對於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原則上應執行《污水排放綜合標準》(GB8978-1996)中的三級標準。具體到污水中的氨氮,《污水排放綜合標準》(GB8978-1996)沒有限值,可暫時執行建設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1999)。排污企業所屬行業,有行業污水排放標準且行業標準有具體規定的,應執行行業標準。同時,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工藝和能力,必須符合有效處理工業企業排入氨氮等污染物的條件。否則,不能接納工業污水。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主題詞:環保 污水 標準 復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