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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4〕454號
關於納管排污單位氨氮執行標準的復函
浙江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杭州市納管排污單位氨氮執行標準的請示》(浙環〔2004〕47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對於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原則上應執行《污水排放綜合標準》(GB8978-1996)中的三級標準。具體到污水中的氨氮,《污水排放綜合標準》(GB8978-1996)沒有限值,可暫時執行建設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1999)。排污企業所屬行業,有行業污水排放標準且行業標準有具體規定的,應執行行業標準。同時,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工藝和能力,必須符合有效處理工業企業排入氨氮等污染物的條件。否則,不能接納工業污水。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主題詞:環保 污水 標準 復函

     
 
  字體:【    】 更新日期:【2004-12-08】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