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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4〕458號
關於清理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加強對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備案管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佈了《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總局令第24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實施。為做好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備案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本轄區歷年制定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全面清理。對符合《辦法》規定的備案要求並已備案的,可將標準名稱、標準發佈機關、發佈時間報我局,未備案的,應報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二、對《辦法》實施前發佈的制定程序和標準的技術內容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將標準名稱、批准和發佈機關名稱、發佈時間以及擬採取的整改措施等情況報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整改可採取重新辦理審批事宜、修改標準或廢止標準等措施。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清理工作應于2005年4月1日前完成,並將清理情況報我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主題詞:環保 地方環保標準 備案 通知

     
 
  字體:【    】 更新日期:【2004-12-10】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