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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4〕463號
關於機場周圍區域噪聲環境標準有關條目解釋的復函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有關條目解釋的請示》(京環保固字〔2004〕531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應按照當地政府對該二類區域內城市規劃的要求確定可否新建住宅、學校等建築。如允許新建住宅、學校等建築,除滿足LWECPN小于75dB的聲環境質量要求外,還需使室內聲環境質量達到《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5.3的要求,室內環境噪聲晝間點50dB(A),夜間點40dB(A)。

  二、現有住宅、學校、幼兒園教室及醫院病房等建築達不到生活功能聲環境質量要求的,應採取相應隔聲措施達到要求。

  三、飛機噪聲大於75dB(WECPNL)的機場周圍區域,不得規劃新建住宅、學校及幼兒園、醫院等噪聲敏感建築物。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題詞:環保 機場 噪聲 標準 復函

     
 
  字體:【    】 更新日期:【2004-12-14】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