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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5〕125號
關於油田回注採油廢水和油田廢棄鑽井液適用標準的復函
  

山東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油田回注採油廢水和油田廢棄鑽井液適用標準的請示》(魯環發〔2004〕247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石油開採廢水(包括原油脫出水、鑽井以及井下作業等生產工藝生產排放水)應處理達到《碎屑鹽油藏注水水質推薦指標及分析方法》(SY/T5329-94)規定的回注標準後回注,同時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地層污染。排放的廢水如不回注,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的要求。對外排放的油田廢水,按照《排污收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收取排污費。

  二、目前,國家沒有專門的行業標準對油田廢棄鑽井液進行控制。國家正在組織編制石油天然氣開發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待行業標準頒布後,按該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油田廢棄鑽井液未做規定,國家也沒有專門的石油天然氣鑽井廢物毒性檢測及毒性評價標準。目前,國家正在修改和完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及危險廢物鑒別系列標準。在新標準正式頒布前,執行原有規定。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主題詞:環保 油田 標準 復函

     
 
  字體:【    】 更新日期:【2005-04-14】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