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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5〕220號
關於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專項執法檢查的通知

(聯合發文單位: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監察部  國家海洋局  交通部  農業部)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力度,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嚴格環境執法、抓緊解決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健康安全的環境污染問題的有關要求,國家環保總局、監察部、國家海洋局、交通部、農業部、全軍環辦六部門,決定聯合組織開展以“保護海洋環境,整治違法行為,維護群眾環境權益”為主題的海洋環境保護專項執法檢查。為做好專項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檢查的主要內容

  1、直接向海洋排污的重點企事業單位排污和治理情況;

  2、沿海城市及入海河流主要污染物治理情況;

  3、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4、海洋環境質量監測開展情況;

  5、港口、船舶污水及垃圾處理情況;

  6、重要漁業水域、海水養殖場污染防治情況;

  7、海上傾倒廢棄物污染防治情況;

  8、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情況。

  二、檢查重點

       1、沿海各級政府對2004年全國海洋環境保護聯合執法檢查組反饋意見的落實情況及採取的整改措施;

      2、沿海地區直接影響海洋環境的重點環境污染事件和近兩年群眾反映強烈的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重點檢查群眾兩次以上舉報,或舉報後兩年內仍未解決的問題。

  三、組織形式

     採取地方自查、省級抽查、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督查相結合的形式開展此次專項執法檢查。

      1、自查。沿海各地(市、州)要對上述八個方面的檢查內容,認真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的檢查活動,並將檢查結果逐級上報。

      2、抽查。沿海各省級政府組織對本轄區內的海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工作進行抽查,並對嚴重違法案件進行查處。

      3、督查。國家環保總局、監察部、國家海洋局、交通部、農業部、全軍環辦六部門將組成三個督查組,分別赴山東、浙江、廣東三省,主要對此次檢查的重點問題進行督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掛牌督辦;對嚴重破壞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並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四、時間安排

      1、2005年6-7月,沿海各地(市、州)制定海洋環境保護專項執法檢查工作方案,開展自查工作。

      2、2005年7-8月,沿海各省級政府組織對地級政府進行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及時報送國家環保總局。

      3、2005年8-9月,國家環保總局等六部門督查組赴山東、浙江、廣東三省督查,督查組具體行程另行通知。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1、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沿海各級政府要重視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專項執法檢查的領導。成立由政府領導挂帥,環保、監察、海洋、交通、海事、漁業等部門參加的執法檢查小組,落實工作責任,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制定檢查方案,確定工作重點,做好專項執法檢查工作。

      2、整治違法行為,維護群眾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認真查找問題,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特別是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要作為查處重點。

      3、加大監察力度,追究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按照《國家環保總局 監察部關於對企業違法排污損害群眾利益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檢查的實施意見》(環發〔2005〕53號)的要求,加大環境違法的責任追究力度。對包庇、袒護違法排污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行政不作為、監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門及其他行政監察對象要嚴肅追究責任。

     4、加強政務公開。沿海各級政府要將破壞海洋生態與環境的典型案件在新聞媒體上公佈,鼓勵媒體參與監督,提高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公眾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5、建立海洋環境保護的長效機制。建立健全政府執行海洋環保法律責任的監督、考核體系和海洋環境保護部門聯動機制,制定行政稽查辦法,推行海洋環境保護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二○○五年六月七日

  

  主題詞:環保 海洋 執法 檢查 通知

     
 
  字體:【    】 更新日期:【2005-06-07】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