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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5〕277號
關於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
山東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海濱灘塗灰場環境影響評價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有關問題的請示》(魯環審〔2005〕9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對利用海岸灘塗建設一般工業廢物貯存、處置場的要求未作出規定。若擬利用海岸灘塗設立擬建火電廠的備用貯灰場, 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要求對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和風險進行分析評價。如適合設立電廠貯灰場,在該項目的選址、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關閉、封場等工作中,應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執行。同時,應採取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

  一、應構築有效的擋水堤壩等設施,防止海水沖刷造成火電廠排灰流失,污染海洋環境。

  二、制定防止揚塵措施。

  三、採取適當方式綜合利用火電廠排灰,減少排灰的入場處置量。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主題詞:環保 火電廠 固體廢物 標準 函

     
 
  字體:【    】 更新日期:【2005-07-14】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