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政務信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5〕516號
關於造紙企業污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排放標準問題的復函
湖北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轉報襄樊市環保局關於造紙工業企業污水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標準的請示》(鄂環保文〔2005〕17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根據《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44-2001),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城鎮下水道的造紙工業廢水,應達到地方規定的污水處理廠進水標準。地方污水處理廠進水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或由省級人民政府委託其環保部門制定。

  在未規定地方污水處理廠進水標準的地區,造紙企業污水排入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在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的前提下,可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三級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造紙污水 標準 復函

     
 
  字體:【    】 更新日期:【2005-11-28】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