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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6〕224號
關於明確《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我局頒布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1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在《辦法》實施過程中,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對《辦法》部分條款的理解存在差異。為避免因理解上的不同而影響《辦法》執行,現將委託頒發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單位的資質和審批權限、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豁免認可等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於國家環保總局委託省級環保部門頒發許可證的問題

  (一)委託內容

  在申請輻射安全許可證前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總局負責審批頒發,其他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委託省級環保局頒發。

  委託省級環保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上加蓋受委託的省級環保局印章。

  (二)受委託的省級環保部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專門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的處室或經合法授權的監管機構。

  具有能完成輻射環境監測、輻射安全監督檢查和輻射事故應急等工作的技術支持單位。

  2.有5名以上核物理、核醫學、放射化學、輻射防護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或從事輻射安全管理、監測工作10年以上的人員。這些人員須經總局培訓或認可的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於2名。

  3.技術支持單位應通過相關的輻射檢測計量認證,或有合格的監測質量控制機構、管理制度;並擁有滿足監測需求的儀器設備、防護用品及專職監測人員。

 (三)委託程序

  由各省級環保局以書面形式自願申請,總局按照基本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總局以文件形式予以委託,委託期限5年。

  二、關於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單位資質和審批權限的問題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具有乙級以上(含乙級)評價資質、業務範圍的單位(包括輻射專業)編制。

  由總局負責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總局負責審批,由省級環保局負責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環保局負責審批。

  三、關於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豁免管理的認可問題

  各省級環保局負責轄區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豁免管理的認可,出具豁免管理證明文件。

   

  二○○六年六月七日

  主題詞:環保 輻射 許可 管理 通知

     
 
  字體:【    】 更新日期:【2006-06-07】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