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電廠實施煙氣脫硫後執行排放標準的請示》(滬環保科〔2006〕129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國家現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對第1、2時段火電廠建設項目排放二氧化硫、煙塵,分兩個階段規定了排放濃度限值,即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和2010年1月1日以後分別執行不同的限值;對氮氧化物只規定了2005年1月1日起應達到的排放濃度限值。
若採取治理措施,使第1、2時段的火電廠建設項目達到第二階段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可不按擴建、改建項目要求,但應按《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控制二氧化硫、煙塵,氮氧化物排放濃度限值仍按原時段的要求執行。
若要求第1、2時段的火電廠建設項目提前達到第二階段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或達到更加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則與執行國家現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無關,可通過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或執行國家或地方總量控制指標,明確提出具體要求。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電廠 標準 復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