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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6〕430號
關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水執行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

 

福建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轉報廈門市環保局在環境管理中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水執行標準的請示》(閩環保科〔2006〕24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工業企業等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應執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優先執行。

  二、《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4部門令第31號)第三條中“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的“國家規定標準”是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1999),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水應按此標準執行。

  三、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後的出水應按《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主題詞:環保 污水 處理 標準 復函

     
 
  字體:【    】 更新日期:【2006-11-10】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