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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室內噪聲污染適用法律的請示》(京環文〔2006〕90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居民樓內的電梯、水泵、變壓器等設備產生的噪聲問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沒有明確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處理因該類噪聲問題引發的投訴,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規定;地方沒有明確作出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告知投訴人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二、評價居民樓內電梯、水泵、變壓器等設備產生的噪聲,可參照執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T12349-90)。在噪聲源邊界與居民住宅相連的情況下,上述環保標準參照適用於室內。
二○○七年二月六日
主題詞:環保 噪聲 標準 函 |